《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匯算清繳準則》目的和依據 一、《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據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以下簡稱《匯算清繳準則》)“一、總則”(一)中明確了制定《匯算清繳準則》的目的和依據。具體規定是:“為了規范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以下簡稱所得稅匯算鑒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和《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及其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二、《匯算清繳準則》制定目的 制定《匯算清繳準則》的目的,是“為了規范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對其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一)《匯算清繳準則》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的鑒證規范; (二)企業財產損失的稅收扣除項目鑒證,不適用《匯算清繳準則》; (三)注冊稅務師執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鑒證,應執行《匯算清繳準則》。 三、《匯算清繳準則》制定依據 制定《匯算清繳準則》,主要依據以下文件: (一)《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0號); (四)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匯算鑒證的文件。 第二條 所得稅匯算鑒證定義及含義 一、《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定義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 “總則”(二)中規定了“所得稅匯算鑒證”定義,明確了鑒證目的。具體規定是:“所得稅匯算鑒證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信息實施必要審核程序,并出具鑒證報告,以增強稅務機關對該項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種業務�!� 二、所得稅匯算鑒證定義及含義 對所得稅匯算鑒證業務的定義,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事項的鑒證業務,財產損失鑒證屬于所得稅匯算鑒證的專項鑒證業務; (二)應以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義接受委托; (三)應實施必要的程序,運用稅收應用技術進行鑒別和判斷,出具鑒證報告并發表鑒證意見; (四)目的是:為證實所得稅匯算事項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證明,以增強稅務機關對該項信息信任程度。 三、所得稅匯算鑒證與代理申報業務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所得稅匯算鑒證的主體,是稅務師事務所。鑒證過程中,稅務師事務所以本所名義執行鑒證業務、發表鑒證意見、出具鑒證報告。代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的主體,是作為委托方的納稅義務人。代理過程中,稅務師事務所以納稅義務人的名義進行納稅申報。 (二)權限不同。所得稅匯算鑒證業務,鑒證的范圍是法定的,不存在委托人授權的條件限制。代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業務,是在委托方授權的范圍內辦理有關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的事宜。 (三)業務性質不同。所得稅匯算鑒證業務,是提供證據的鑒證活動。代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業務,是提供勞務的代理活動。 第三條 所得稅匯算鑒證目標 根據《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所得稅匯算鑒證”定義,所得稅匯算鑒證的目標,應是證明匯算清繳事項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 一、真實性 《匯算清繳準則》的真實性,強調的是法律的真實性。在納稅鑒證活動中,鑒證人按照鑒證程序,依據法定的鑒證評價標準,對取得的有關證據資料,進行鑒別和判斷后,沒有發現納稅人申報不實的證據,就應確認所鑒證的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事項具有法律真實性。 對于收入事項,真實性是指已經符合稅法規定的確認條件,就應當予以確認,除會計已經確認收入的事項外,還包括視同銷售收入和稅法上規定的收入事項。對稅前扣除項目事項,真實性是指除稅法規定的加計扣除項目外,除非確屬已經真實發生,否則申報扣除就可能被認定為偷稅行為;任何不是實際發生費用,也就沒有繼續判斷其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必要。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確認收入和稅前扣除項目,必須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并符合稅法規定的程序。不管稅前扣除項目是否實際發生以及合理與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即使按財務會計法規或制度規定可以作為任何成本費用的,也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 三、合理性 注冊稅務師鑒證業務準則強調的是形式的合理性,符合征收納稅的程序和稅務會計慣例。 合理性原則是對涉稅事項計算和分配方法所提出的要求,主要是指形式合理性。 根據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對以會計資料為信息來源的申報事項,能夠按鑒證程序取得支持申報結果的會計核算證據,并且沒有發現相反的會計核算證據;對于根據納稅調整后數據的申報事項,能夠按鑒證程序取得支持申報結果的納稅調整證據,并且沒有發現相反的納稅調整證據。 第四條 所得稅匯算鑒證范圍 根據《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所得稅匯算鑒證”定義,所得稅匯算鑒證范圍,有兩層含義,一是證據的范圍,包括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二是企業的范圍,包括委托方企業和受托方企業。 一、證據的范圍 鑒證對象信息的范圍,或稱鑒證證據的范圍,匯算清繳證據的鑒證范圍,重點是納稅調整證據,會計核算證據主要是作為數據來源。 二、主體的范圍 匯算鑒證主體的范圍,包括委托方企業和受托方企業。 (一)委托方企業 1.內資企業。 《匯算清繳準則》一般情況下適用于內資企業的所得稅匯算鑒證業務,如果外資企業或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委托,對有關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進行鑒證,也可參照本《匯算清繳準則》執行業務。 2.查賬征收企業。 注冊稅務師對實行查賬征收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時,執行《匯算清繳準則》。 3.解散、破產、撤銷的清算企業。 注冊稅務師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情形并進行清算的納稅人,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時,執行《匯算清繳準則》。 (二)受托方企業 從事所得稅匯算鑒證的受托方企業,應是有涉稅鑒證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于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所得稅匯算鑒證業務。 第五條 所得稅匯算鑒證業務的承接 一、《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了解業務環境” 在《匯算清繳準則》“總則”(三)中規定了對承接鑒證業務,應了解的業務環境作出規定。具體是:“在接受委托前,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業務環境包括:業務約定事項、鑒證對象特征、使用的標準、預期使用者的需求、責任方及其環境的相關特征,以及可能對鑒證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交易、條件和慣例等其他事項�!� 二、了解業務環境的鑒證實務 在接受委托前,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匯算清繳準則》的要求,初步了解鑒證業務的下列業務環境: (一)鑒證業務約定書,應將鑒證年度、鑒證事項、評價標準、證據要求等內容作為特殊事項,作出專項約定; (二)注冊稅務師承接鑒證業務,應了解鑒證對象的特征,如:時限、核準或備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內容。 (三)注冊稅務師執行鑒證業務,應充分了解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情況鑒證對象信息,如:申報資料、會計資料和有關證據等內容。 (四)注冊稅務師實施鑒證業務、發表鑒證結論,應以現行有效的有關稅收法規,為審核鑒證的主要評價標準。 (五)注冊稅務師出具鑒證報告,應以依法進行納稅申報為主要目的,被鑒證單位和主管稅務機關是報告的預期使用者。 三、《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承接條件” 在《匯算清繳準則》“總則”(四)中對承接鑒證業務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具體是:“承接所得稅匯算鑒證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于企業所得稅匯算鑒證項目; (二)稅務師事務所符合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等相關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 (三)稅務師事務所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其結論并出具書面鑒證報告; (四)與委托人協商簽訂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 四、承接條件的鑒證實務 (一)屬于企業所得稅匯算鑒證項目。 “屬于企業所得稅匯算鑒證項目”,這個條件有兩層含義,一是屬于法定的匯算清繳事項,二是納稅人在法定期限內必須辦理的匯算清繳事項。 (二)稅務師事務所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其結論。 這個條件是對鑒證對象、鑒證過程和鑒證結論提出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不執行鑒證不發表意見。注冊稅務師未經鑒證有關所得稅匯算鑒證證據,不得對客戶的鑒證事項發表意見; 2.鑒證過程必須搜集和取得證據。注冊稅務師應當按照鑒證準則的要求,認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適當的證據,以保證工作質量,降低執業風險; 3.鑒證結論必須依據證據。注冊稅務師對有關業務形成結論時,應當以充分、適當的證據為依據,不得以其執業身份對未鑒證事項發表意見。 (三)鑒證結論以書面報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與鑒證要求相適應。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的書面報告。并且根據鑒證情況,以無保留意見、持有保留意見、無法表明意見或持否定意見等發表鑒證結論。 (四)計劃承攬的鑒證業務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果鑒證的范圍、取證條件等方面受到限制,仍執意惡性承攬,這表明受托方的目的不合理。如果委托方是為了利用鑒證報告應付稅務機關的鑒證要求,或者收買鑒證執業人員出具不適當的報告,這就表明委托人的目的不合理。 (五)與委托方協商簽訂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 簽定業務約定書是鑒證準備階段的一個重要環節。鑒證業務約定書是指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共同簽訂,據以確定鑒證業務的委托與受托關系,明確委托目的、鑒證范圍及雙方責任與義務等事項的書面合約。鑒證業務約定書需要約定的事項都應經雙方協商,但有些事項是已經在有關規定中確定下來的,屬于格式性條款,則無商量的余地。對于格式性條款以外的任意性條款,應與委托方商議并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鑒證范圍、雙方權利義務、服務費用、出具鑒證報告的時間等內容。 鑒證業務約定書具有經濟合同的性質,一經雙方簽訂,即成為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約,具有法定約束力。鑒證業務約定書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 1.可以增進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的了解,尤其是使被鑒證單位了解鑒證人員的鑒證責任和需要提供的合作。 2.可作為被鑒證單位鑒證業務完成情況及稅務師事務所檢查被鑒證單位約定義務履行情況的依據。 3.如果出現法律訴訟,鑒證業務約定書是確定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雙方應負責任的重要依據。 (六)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 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這是注冊稅務師在執業過程中,應遵守的重要職業道德規范。實際操作當中,注冊稅務師還應注意遵守客觀原則、公正原則、不承辦不能勝任的業務、對客戶責任、對同行責任和職業形象責任等職業道德規范。下面將《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有關內容介紹如下: 1.獨立性。獨立性原則的要求有兩層含義,即實質上的獨立與形式上的獨立。所謂實質上的獨立,又稱精神上的獨立,是指注冊稅務師在鑒證過程中應當不受任何個人或外界因素的約束、影響和干擾,保持獨立的精神態度和意志。只有保持實質上的獨立,才能夠以客觀、公正的心態發表意見。所謂形式上的獨立,又稱面貌上的獨立,是針對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冊稅務師必須在第三者面前呈現一種獨立于客戶的身份,同客戶之間不應存在直接或一些重大的間接財務利益關系。形式上做到獨立是保證實質獨立的前提。 2.專業勝任能力。注冊稅務師專業勝任能力是指執業稅務師應當具備勝任專業職責的能力,包括專門知識、職業經驗、專業訓練和業務能力等四個方面。業務能力是指注冊稅務師的分析、判斷和表達能力。分析、判斷是注冊稅務師應有的一種重要技能,它貫穿于鑒證過程的始終。分析、判斷能力的強弱是注冊稅務師素質的綜合反映。注冊稅務師必須就鑒證結果出具報告,因此必須具有充分表達意見的說明能力。 3.技術規范。注冊稅務師執行鑒證業務過程中,應遵守一定的技術規范,有責任、有義務遵守各項準則、規范等職業規范,并合理運用會計準則、稅務會計及國家其他相關技術規范。 4.職業道德。職業道德是指某一執業組織以公約、守則等形式公布的,其會員自愿接受的執業行為標準。注冊稅務師的職業道德是指鑒證人員的職業品德、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等方面的總稱。 職業品德是指注冊稅務師所應具備的職業品格和道德行為,它是職業道德體系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獨立、客觀和公正。 職業紀律是指約束注冊稅務師執業行為的法紀和戒律,尤指注冊稅務師應當遵循的執業準則及國家其他相關法規。 專業勝任能力是指注冊稅務師應當具備勝任其專業職責的能力。 職業責任是指職業稅務師對客戶、同行及社會公眾所應履行的責任。 5.職業謹慎。職業謹慎要求注冊稅務師履行專業職責時除具備足夠的專業勝任能力之外,還應當有一絲不茍的責任感并保持應有的慎重態度。職業謹慎可從消極和積極兩個方面理解。前者是指注冊稅務師執行鑒證業務時不得怠工,不得有過失和欺詐行為;后者是指注冊稅務師應以高度的責任感去理解經濟業務的性質和內容,完成鑒證任務。 職業謹慎要求注冊稅務師注意評價自己的能力是否可以勝任所承擔的責任。如果不具備這種能力,則應考慮向專家咨詢或拒絕接受該項業務。 第六條 所得稅匯算鑒證對象 一、《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鑒證對象” 在《匯算清繳準則》“總則”(五)中規定了所得稅匯算鑒證的鑒證對象。具體是:“所得稅匯算鑒證的鑒證對象,是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相關的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等可以收集、識別和評價的證據及信息。具體包括:企業會計資料及會計處理、財務狀況及財務報表、納稅資料及稅務處理、有關文件及證明材料等�!� 二、鑒證對象 鑒證對象或稱鑒證對象的內容,是指匯算清繳的狀況。與匯算清繳有關的鑒證對象如:本年經營成果、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狀況、免稅狀況、技術開發費發生狀況、購置國產設備狀況等內容。也就是《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所涉及的內容。根據《匯算清繳準則》規定,鑒證對象包括:收入總額、成本費用、資產及負債、納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等內容。 《匯算清繳準則》所規定的都屬于涉稅鑒證對象,而且僅限于涉稅鑒證對象。 《匯算清繳準則》的鑒證對象是依據稅法設定的,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設立涉稅鑒證對象。 三、鑒證對象信息 所得稅匯算鑒證對象信息或稱鑒證對象的形式,是指與匯算清繳相關的會計資料、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等可以收集、識別和評價的證據及信息。如:企業相關會計資料、納稅申報資料、有關匯算清繳的文件及證明材料等。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對象信息,是指按稅法規定,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的資料等法定內容。 《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鑒證對象信息主要是納稅申報資料,財務報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以納稅申報表為基本形式。 《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鑒證對象信息,稅法強調法定原則,納稅人必須依據稅法規定的申報要求填寫納稅申報表,企業職業判斷的事項很少。 第七條 所得稅匯算鑒證的評價標準 一、《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評價標準” 在《匯算清繳準則》“總則”(六)中規定了所得稅匯算鑒證的評價標準。具體是:“稅務師事務所運用職業判斷對鑒證對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評價或計量時,應當符合適當的標準。適當的評價標準應當具備相關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二、鑒證評價標準的分類 (一)正式標準和非正式標準。 所得稅匯算鑒證標準是指用于評價或計量所得稅匯算鑒證對象的法定確認條件和計量方法。 按照法律效力級別來說,鑒證標準可以分為正式標準和非正式標準。正式標準是指國家法定標準和行業自律標準;非正式標準是指企業單位內部制定的標準。 所得稅匯算鑒證的評價標準,以正式標準為主,以非正式標準為輔助標準。 (二)所得稅匯算鑒證的定性標準和定量標準。 所得稅匯算鑒證的定性標準又稱為正式標準,實際使用的定性標準是有關所得稅匯算清繳稅收文件的規定。所得稅匯算鑒證的定量標準主要是基本標準,以歷史標準和外部標準為輔助標準。 三、評價標準特征的內容和適用要求 對于按照會計數據填報的事項,應以會計準則為主要評價標準。比如收入項目的填報,根據會計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等三個會計科目提供的信息資料,對這三個收入項目的鑒證,應以會計準則為主要評價標準。 對于按照稅法要求納稅調整后填報的事項,應以有關的稅收法規文件為主要評價標準,其他的法規文件為輔助評價標準。比如根據稅法規定應進行納稅調整的收入事項,包括“視同銷售收入”和“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對這兩個收入項目的鑒證,應以稅收法規文件為主要評價標準。 四、法定鑒證標準與其他鑒證標準的選擇次序 注冊稅務師在運用適當的評價標準時,應堅持稅收法定性原則,稅法已做規定的事項,應以稅法規定為評價標準,避免濫用會計規范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原則。相關性的特征不僅指與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相關,還應包括鑒證事項經濟性質上的因果關系。 在評價證據有效性時,應對鑒證事項有關證據的合法性保持警覺,鑒證的主要依據是稅收法規。在處理方法上,主要運用稅務會計。 第八條 所得稅匯算證據的鑒證要求 一、《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要求 在《匯算清繳準則》“總則” (七)中規定了所得稅匯算鑒證的要求。具體是:“稅務師事務所從事所得稅匯算鑒證業務,應當以職業懷疑態度、有計劃地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獲取與鑒證對象相關的充分、適當的證據,并及時對制定的計劃、實施的程序、獲取的相關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記錄。在確定證據收集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當體現重要性原則,評估鑒證業務風險以及可獲取證據的數量和質量,對委托事項提供合理保證�!� 二、應保持的職業懷疑態度 《匯算清繳準則》要求注冊稅務師在計劃和執行鑒證業務時,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以識別可能導致鑒證對象信息發生違反稅法或錯誤申報的情況。 職業懷疑態度,是指經濟鑒證主體在執行鑒證業務過程中,對客戶及其所提供信息均保持必要質疑的思想狀態。 三、鑒證證據與鑒證對象信息的關系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證據,亦是指鑒證對象信息,兩者的內涵相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證據,有固定的法定內容,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有關文件明確規定的,應提交的申報表及其資料。 四、重要性原則 所得稅匯算鑒證重要性,是指被鑒證單位向稅務機關提供的匯算清繳證據、資料,對確認和計量匯算清繳影響的嚴重程度。它在正常納稅環境下,可能會影響匯算清繳計量結果的確認。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與所得稅匯算鑒證事項相關; (二)影響確認和計量匯算清繳的嚴重程度; (三)所得稅匯算鑒證重要性的判斷受法定條件影響,而不受企業環境影響; (四)所得稅匯算鑒證應考慮可能出現的誤差。對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鑒證結論差異,不屬于錯誤的鑒證結論: 1.對同一個被鑒證單位的同一個鑒證對象,經兩次及兩次以上的鑒證,不同鑒證人員發表的不同鑒證結論,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因為不同鑒證人員有違反稅法或未按規定執行鑒證程序的行為,所造成的鑒證結論差異; 2.對同一個被鑒證單位的同一個鑒證對象,經兩次及兩次以上的鑒證,不同鑒證人員發表的不同鑒證結論,是由于鑒證的證據發生了變化,所造成的鑒證結論差異; 3. 對同一個被鑒證單位的同一個鑒證對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稅務檢查的結論與鑒證結論不一致時,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因為鑒證人員有違反稅法或未按規定執行鑒證程序的行為,所造成的鑒證結論差異。 五、法定性原則 稅法強調法定性原則,對任何事項的確認都必須依法行事,有據可依,不能估計。稅務處理以法律為準繩,企業的稅款計算正確與否、繳納期限正確與否、納稅活動正確與否,均應以稅法為判斷標準。 六、證據的取得與分析評價 (一)鑒證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匯算清繳準則》要求稅務師事務所從事所得稅匯算鑒證業務,應獲取與鑒證對象相關的充分、適當的證據。 執行所得稅匯算鑒證業務時,對所獲取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進行評價,應關注以下兩個問題: 1.稅法規定要求提交的證據是否提交齊全,這是充分性的要求; 2.是否按符合該類所得稅匯算鑒證事項的鑒證需要和是否按稅法規定的渠道獲取證據,這是適當性的要求。 (二)鑒證證據的來源。 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有關文件規定,獲取一般所得稅匯算鑒證證據的渠道有三個: 1.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具有行政職能的機關事業單位; 2.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 3.被鑒證單位。 (三)證據的可靠性。 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的影響,并取決于獲取證據的具體環境。 注冊稅務師通常按照下列原則考慮證據的可靠性: 1.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證據更可靠; 2.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證據更可靠; 3.直接獲取的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證據更可靠; 4.以文件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證據比口頭形式的證據更可靠; 5.從原件獲取的證據比從傳真或復印件獲取的證據更可靠。 (四)實施階段的鑒證程序。 審核鑒證實施階段或稱為審核鑒證外勤階段,是鑒證人員根據鑒證計劃對各項鑒證項目進行詳細審查,收集鑒證證據并進行評價,借以形成鑒證結論,實現鑒證目標的過程。鑒證實施階段的工作主要是鑒證測試,包括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兩大類,鑒證人員要通過鑒證測試,取得鑒證證據,形成工作底稿。鑒證實施階段有以下三個步驟: 1.內部控制的調查與初步評價。 在對納稅申報表審核鑒證過程中,了解被鑒證單位內部控制是必須執行的程序,鑒證人員主要應了解被鑒證單位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情況。然后初步評價內部控制的可信賴程度,如果被鑒證單位的內部控制能夠預防各類錯弊,就視為可信賴,據此設計符合性測試;如果內部控制不存在,或雖然存在但未能有效地運行,就不需要進行符合性測試,而直接進行實質性測試。 2.內部控制的符合性測試。 符合性測試,是指為證實被鑒證單位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設計是否適當,運行是否有效而實施的鑒證程序。符合性測試有以下特點: (1)測試范圍是決定信賴的內部控制。符合性測試不是對所有的內部控制都進行測試,只有那些經過初步評價、決定信賴的內部控制才進行測試。 (2)測試方法是對關鍵控制項目進行抽查。測試時只對其關鍵控制項目抽取若干樣本進行審查。 (3)符合性測試一般選擇在期中進行,不安排在期末進行。 符合性測試程序,無論是會計報表審計,還是對經濟鑒證,都不是必經程序。因為,確定信賴內部控制是實施符合性測試的前提條件,如果鑒證人員不準備信賴內部控制,便可不實施符合性測試。 3.實質性測試。 實質性測試,是指對賬戶余額進行檢查和評價而實施的鑒證程序。實質性測試包括經濟業務實質測試、余額實質測試和分析性測試等三類。 經濟業務實質測試,是為了審定某類或某項經濟業務認定的恰當性; 余額實質測試,是為了審定某賬戶余額認定的適當性; 分析性測試,也稱分析性復核,鑒證人員運用分析性測試可為證實會計報表數據有關關系是否合理提供證據。 4.所得稅匯算鑒證業務的程序選擇。 所得稅匯算鑒證的證據,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的填報數據來源,可以劃分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等兩類。 對于收集和評價會計核算證據,一般情況下,注冊稅務師在進行涉稅鑒證時,不履行報表審計程序,不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僅對會計數據邏輯關系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合規性進行審核。 如果需要對會計核算證據進行延伸審計,可以參照審計鑒證準則規定的程序執行業務,實施內部控制的調查與初步評價、內部控制的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等三個步驟。 對于收集和評價納稅調整證據,可以省略內部控制的調查和初步評價這一步驟。由于所得稅匯算鑒證業務,鑒證人員對被鑒證單位的內部控制應持職業懷疑態度,一般情況下都應省略內部控制的符合性測試,而直接進入實質性測試。 5.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1)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是指將要執行的實質性測試程序的種類及其有效性。所得稅匯算鑒證的實質性測試,包括經濟業務實質測試、余額實質測試和分析性測試。 (2)實質性測試的時間,所得稅匯算鑒證中實質性測試的時間,應選擇在每個年度終了后至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申報終止日,為實質性測試的執行業務期間。 (3)實質性測試的范圍,所得稅匯算鑒證實質性測試范圍,包括收集、評價稅法規定應提交的證據和鑒證中需要補充的證據。 (五)鑒證證據的收集。 在鑒證的實施階段進行的實質性測試中,鑒證人員需要運用鑒證分析方法獲取所得稅匯算鑒證事項及有關數據是否合理的證據;運用抽樣法和查詢法、觀察法、核對法、驗算法等技術方法,直接審核匯算清繳項目金額,獲取匯算清繳項目金額是否正確、真實和完整的證據等。 鑒證證據,是指鑒證人員對鑒證對象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斷、表明意見,并做出鑒證結論的依據。 鑒證證據,根據填報數據來源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會計核算證據,它是根據與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事項有關會計科目,取得的信息資料; 2.納稅調整證據,根據稅法規定,應進行納稅調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的有關信息資料。 (六)會計核算證據的收集。 收集會計核算證據有兩種方式,一是鑒證人員根據下列資料,通過實施抄錄、制表、驗算等鑒證程序,所形成的屬于工作底稿類的自制證據。二是鑒證人員對下列資料中,比較重要的文件資料、原始憑證等按程序取得的書面證據。 1.與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事項有關的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2.與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事項有關的文件、收付款收據、銀行入賬出賬的票據單證。 (七)納稅調整證據的收集。 收集納稅調整證據,一是鑒證人員根據涉及視同銷售收入及成本和涉及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及成本等兩類交易事項的文件資料,通過實施抄錄、制表、驗算等鑒證程序,所形成的屬于工作底稿類的自制證據。二是鑒證人員根據涉及視同銷售收入及成本和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及成本等兩類交易事項的文件資料,按程序取得的書面證據。如合同、會計賬證、結算單證、收據發票、會議記錄、交易方案、交易記錄等等書證資料。 (八)會計核算證據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會計核算證據執行鑒證業務時,僅對會計數據邏輯關系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合規性進行審核,不履行注冊會計師的報表鑒證程序。 在審核時發現的未按會計準則核算造成的應計未計會計事項,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有關會計事項,屬于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的應調整報告年度次年的匯算清繳事項。 (九)納稅調整證據的鑒證。 對于納稅調整證據的分析評價,首先應根據有關證據所反映的交易事項性質差異,將納稅調整證據分為時間性差異證據和永久性差異證據,然后進行納稅調整。
第二章 收入鑒證實務
第九條 《匯算清繳準則》“收入的審核”規定的基本方法及各項具體收入的審核 《匯算清繳準則》 “二、收入的審核”部分規定了收入審核的具體內容。 一、收入審核的基本方法 (一) 《匯算清繳準則》對收入審核基本方法的規定。 《匯算清繳準則》“二、收入審核(一)收入審核的基本方法”中,對收入審核的基本方法做出了一些原則性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評價收入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取得或編制收入項目明細表,復核加計正確,并與報表、總賬、明細賬及有關申報表等核對。 3.了解納稅人各類合同、協議的執行情況及其業務項目的合理性和經常性。 4.初步評價與計算企業所得稅相關的各個稅種稅目、稅率選用的準確性。 5.查明收入的確認原則、方法,注意會計與稅收在收入確認上的差異。 (二)收入審核基本方法。 《匯算清繳準則》對收入審核基本方法的規定共有5項,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屬于符合性測試內容的第1條規定,二是屬于實質性測試內容的第2、3、4、5條。 注冊稅務師在執行鑒證業務時,收集和評價與收入有關的會計核算證據,應適當實施符合性程序;收集和評價與收入有關的納稅調整證據,可以省略屬于符合性測試內容的第1條,而直接實施實質性測試程序。 (三)收入的鑒證實務。 《匯算清繳準則》收入的審核部分,是按兩個層次展開的,第一個層次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收入總額的五個明細項目組成;第二個層次由附表一(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的五個收入項目和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的兩個收入項目等共七個項目組成。 收入項目的填報,一是根據會計準則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等三個會計科目提供的信息資料,這屬于會計核算證據;二是根據稅法規定應進行納稅調整的收入事項,包括“視同銷售收入”和“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這類按稅法規定取得的信息資料,屬于納稅調整證據。對于收入的審核,會計核算證據的鑒證評價與納稅調整證據的鑒證評價,在程序上是有區別的,評價標準是不同的。 二、主營業務收入的鑒證 (一)《匯算清繳準則》對主營業務收入審核的規定。 《匯算清繳準則》“二、收入審核(二)主營業務收入的審核”中,對主營業務收入的審核做了規定,明確了審核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1.收入的確認依產品銷售或提供服務方式和貨款結算方式,按以下幾種情況分類確認: (1)采用直接收款銷售方式的,應于貨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權利,并已將發票賬單和提貨單交給購貨單位時,確認收入的實現。結合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存貨等科目,審核委托單位是否收到貨款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權利,發票賬單和提貨單是否已交付購貨單位。應注意有無扣壓結算憑證,將當期收入轉入下期入賬,或者虛開發票、虛列購貨單位,虛記收入,下期予以沖銷等情形。 (2)采用預收賬款銷售方式的,應于商品已經發出時,確認收入的實現。結合預收賬款、存貨等科目,審核是否存在對已收貨款并已將商品發出的交易不入賬、轉為下期收入等情形。 (3)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應于商品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并已將發票賬單提交銀行、辦妥收款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結合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存貨等科目,審核是否發貨,托收手續是否辦妥,托收承付結算回單是否正確,是否在發貨并辦妥托收手續當月作收入處理。 (4)委托其他單位代銷商品、勞務的,應結合存貨、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審核是否在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并按稅法規定作收入處理。 (5)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應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審核是否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處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約定日期確認收入不入賬、少入賬、緩入賬的情形。 (6)長期工程合同收入,應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審核收入的計算、確認方法是否合乎規定,并核對應計收入與實計收入是否一致。注意查明有無隨意確認收入、虛增或虛減本期收入的情形。 (7)采用委托外貿代理出口方式的,應于收到外貿企業代辦的發運憑證和銀行交款憑證時,確認收入的實現。重點審核有無代辦發運憑證和銀行交款單,是否存在不按發運憑證或銀行交款憑證確認收入的情形。 (8)對外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商品房的,應于土地使用權和商品房已經移交,并將發票結算賬單提交對方時,確認收入的實現。采用按揭方式銷售的,審核是否按相關規定確認收入和交納稅金,即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9)對于向客戶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用,如有線電視入網費、城市供熱供水接網費、管道燃氣入網費,審核是否按有關規定確認收入。 (10)對于企業取得的會員制會籍收入,審核入會者在入會后是否接受企業其他商品或服務而確定會籍收入,是否全額或分期計入收入。 2.驗證應稅收入在不同稅目之間、應稅與減免稅項目之間是否準確劃分,是否存在高稅率的收入記入低稅率的收入情況。 3.截止性測試:審核決算日前后若干日的出庫單(或銷售發票、賬簿記錄),觀察截至決算日止銷售收入記錄是否有跨年度的情形。 4.審核企業從購貨方取得的價外費用是否按規定入賬。 5.審核銷售退回、銷售折扣與折讓業務是否合理,內容是否完整,相關手續是否符合規定,確認銷售退回、銷售折扣與折讓的計算和稅務處理是否正確。重點審核給予關聯企業的銷售折扣與折讓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讓和銷售折扣而轉利于關聯單位等情形。 (二)主營業務收入鑒證實務。 《匯算清繳準則》對主營業務收入審核的規定共有5項,都屬于實質性測試的內容。按照實質性測試的類型,從經濟業務實質測試、余額實質測試和分析性測試等三個方面,提出了審核的要求。一是第1、3、4項,是主營業務收入的余額實質性測試要求;二是第2項,是主營業務收入納稅情況的經濟業務實質性測試;三是第5項,是具體銷售業務收入的分析性測試。 在執行主營業務收入的鑒證業務時,根據《匯算清繳準則》的要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主營業務收入的確認時間。 《匯算清繳準則》中有關收入確認時間的內容,注冊稅務師在執行鑒證業務時,應根據被鑒證單位執行的會計準則有選擇的使用。 對執行行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可以按照《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方法,確認收入實現;對于執行會計制度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則不能完全按照《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方法,確認收入實現。 2.截止性測試技術的使用。 為防止銷售記錄截止的錯誤,審核時應將資產負債表日前后若干天記錄的銷售業務與銷售發票和發運憑證進行核對,這就是銷售截止測試,其目的是為了確定被鑒證單位主營業務收入會計記錄的歸屬期是否正確,是否有將主營業務收入提前至本期或推遲至下期記賬的情況。審核人員在鑒證中,應該關注三個與主營業務收入確認有著密切關系的日期:一是開具發票日期或者收款日期;二是記帳日期;三是發貨日期。主營業務收入截止測試的關鍵就是檢查三者是否歸屬于同一會計期間。 3、主營業務收入價格 鑒證人員應當獲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價格目錄,抽查售價是否合理,并關注銷售給關聯方或關系密切的重要客戶的銷售價格。 三、其他業務收入的鑒證 (一)《匯算清繳準則》對其他業務收入審核的規定。 《匯算清繳準則》“二、收入審核(三)其他業務收入的審核”中,對其他業務收入的審核做了規定,明確了審核的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1.其他業務收入依銷售方式按以下情況確認: (1)材料銷售的收入,應于貨款已收到,并已將發票賬單和提貨單交給購貨單位時,確認收入的實現。結合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存貨等科目,審核有無扣壓結算憑證,將當期收入轉入下期入賬,或將當期未實現的收入虛轉為收入記賬,在下期予以沖銷等情形。 (2)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應于企業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重點審核代銷清單的開出日期、商品的數量及金額的正確性。 (3)包裝物出租收入,應于企業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重點審核發票賬單和包裝物發貨單是否已交付租賃包裝物單位,有無扣壓結算憑證,將當期收入轉入下期入賬,或將當期未實現的收入虛轉為收入記賬,在下期予以沖銷等情形。 (4)審核包裝物押金收入,有無逾期未返還買方,未按規定確認收入的情形。 2.抽查大額其他業務收入的真實性。 3.對經常性的其他業務收入,從經營部門的記錄中審核其完整性。 4.審核其他業務收入計價的合理性,查明有無明顯轉利于關聯公司或截留收入;跟蹤了解市場價格及同行業同期水平,判斷計價是否合理。 5.審核其他業務收入涉及的相關各個稅種是否及時申報足額納稅。 (二)其他業務收入鑒證實務。 《匯算清繳準則》對其他業務收入審核規定有5項,都屬于實質性測試的內容。選擇實質性測試的類型和鑒證審核目標等兩個角度,從經濟業務實質測試、余額實質測試和分析性測試等三個方面,提出了審核的要求。一是第1、5項,是其他業務收入的余額實質性測試要求;二是第2、3項,從實質性測試和鑒證審核目標兩個角度,是其他業務收入的分析性測試,評價是否符合真實性、完整性的認定要求;三是第4項,是其他業務收入的分析性測試。 在執行其他業務收入的鑒證業務時,根據《匯算清繳準則》的要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真實性的認定。 真實性或稱有效性,是指所列的余額是真實的。真實性的認定實際上是指其他業務收入是否存在或發生,要證明鑒證年度內損益表所列的其他業務收入是否確實發生。 2.完整性的認定。 完整性,是指發生的金額均已包括。完整性的認定,是指會計報表中應該列示的所有其他業務收入的項目和金額是否均以列入。 3.其他業務收入的確認時間。 《匯算清繳準則》中有關其他收入確認時間的內容,注冊稅務師在執行鑒證業務時,應根據被鑒證單位執行的會計準則有選擇的使用。 對執行行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可以按照《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方法,確認其他業務收入實現;對于執行會計制度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則不能完全按照《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方法,確認其他業務收入實現。 四、補貼收入的鑒證 (一)《匯算清繳準則》對補貼收入審核的規定。 《匯算清繳準則》“二、收入審核(四)補貼收入的審核”中,對補貼收入的審核做了規定,明確了審核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1.審核實際收到的補貼收入是否經過有關部門批準。 2.審核按銷量或工作量及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取得的補貼收入、銷量或工作量計算是否準確、定額是否符合規定、計算結果是否正確。 3.審核企業從購貨方取得的價外費用是否按規定入賬。 4.審核企業取得減免稅或地方性財政返還、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是否按規定入賬。 (二)補貼收入鑒證實務。 《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補貼收入審核的規定共有4項,其中第3項是應該刪除的事項,因為它屬于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或視同銷售收入的審核鑒證內容,不屬于補貼收入鑒證內容。其余3項都屬于實質性測試的內容。 五、視同銷售收入的鑒證 (一)《匯算清繳準則》對視同銷售收入審核的規定。 《匯算清繳準則》“二、收入審核(五)視同銷售收入的審核”中,對視同銷售收入的審核做了規定,明確了審核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1.視同銷售是指會計核算不作為銷售,而稅法規定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2.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重點審核是否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3.采用還本方式銷售的,重點審核是否按貨物的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4.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銷售的,重點審核以物易物的雙方是否都作購銷處理。 5.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的,重點審核是否分解為銷售、購入處理。 6.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返利、返點及進場費、上架費等,是否按規定沖減成本及進項稅金或確認收入和繳納稅金。 7.審核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材料、自產、委托加工產品,是否按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并繳納相關稅金。 8.審核將非貨幣性資產用于投資分配、捐贈、抵償債務等是否按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并繳納相關稅金。 9.審核納稅人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留歸企業的材料,是否按規定確認收入。 10.審核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 (二)視同銷售收入鑒證實務。 《匯算清繳準則》對視同銷售收入審核的規定共有10項,其中第2、3、4、5、6、10項屬于流轉稅的視同銷售內容,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視同銷售的鑒證事項。其余4項都屬于實質性測試的內容。 在執行視同銷售收入的鑒證業務時,根據《匯算清繳準則》的要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的計算。 收到補價方“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的金額,按所處置非貨幣資產的總應收款金額(公允價值)減去應收補價款金額后的余額,確認計算。 非貨幣性交易中收到支付補價的,按照會計準則應確認的收益,屬于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不作為視同銷售的非貨幣性交易。 2.注意不同稅種的應稅收入確認范圍有區別。 在審核鑒證中應該注意,流轉稅的銷售商品應稅收入和企業所得稅的銷售商品應稅收入內容是不同的,一是有些價外費用只是作為計算流轉稅的依據,而并不是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的內容;二是視同銷售流轉稅與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不一樣,在實務操作當中,不能將流轉稅的應稅銷售商品收入額直接計入企業所得稅的基本業務收入。 3.取得的各種價外基金、收費和附加。 企業收取和繳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于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收取,并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允許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做稅前扣除; 企業收取和繳納的各項收費,屬于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允許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做稅前扣除。 六、投資收益的鑒證 (一)《匯算清繳準則》對投資收益審核的規定。 《匯算清繳準則》“二、收入審核(六)投資收益的審核”中,對投資收益的審核做了規定,明確了審核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1.根據“長期投資”、“短期投資”、“銀行存款”、“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存貨”等明細賬與有關憑證及簽訂的投資合同與協議,審核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方式和金額,了解該企業對投資單位是否擁有控制權,核算投資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 2.根據“長期投資”、“銀行存款”、“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等明細賬及有關憑證,評估確認資產價值與賬面凈值的差額是否計入收益。 3.根據“長期投資”明細賬,審核企業發生的債券溢價或折價是否在存續期間分期攤銷,攤銷方法及攤銷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有無不按規定攤銷調整當期收益的情形。 4.根據“長期投資”、“短期投資”、“投資收益”等明細賬及其他有關資料,審核納稅人已實現的收益是否計入投資收益賬戶,有無利潤分配分回實物直接計入存貨等賬戶,未按同類商品市價或其銷售收入計入投資收益的情形。 5.審核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所取得價款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是否計入投資收益,有無挪作他用的情形。 6.審核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或向投資方分配,是否按銷售和投資或銷售和分配處理。 7.審核納稅人對外投資是否按規定記賬,收回的投資收益是否入賬,確認對外投資收益金額的準確性。 (二)投資收益鑒證實務。 《匯算清繳準則》對投資收益審核的規定共有7項,其中第2、6項不屬于投資收益的審核鑒證內容,第2、6項是初始投資評估增值所得屬于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的審核事項。第1、3、4、5、7項屬于投資收益的實質性測試的內容。 注冊稅務師在執行鑒證業務時,應根據稅法規定的投資收益申報程序,對有關事項進行鑒證。 七、營業外收入的鑒證 (一)《匯算清繳準則》對營業外收入審核的規定。 《匯算清繳準則》“二、收入審核(七)營業外收入的審核”中,對營業外收入的審核做了規定,明確了審核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1.結合固定資產科目,審核固定資產盤盈、清理的收益是否準確計算入賬。 2.結合存貨、其他應付款、盈余公積、資本公積等科目,審核是否存在營業外收入不入賬或不及時入賬的情況。 3.審核無形資產轉讓的會計處理及稅務處理是否正確,注意轉讓的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 4.審核營業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報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情況。 5.審核非貨幣性資產交易的會計處理及稅務處理是否正確,注意收到補價一方所確認的損益的正確性。 6.審核罰款凈收入的會計處理及稅務處理是否正確,注意納稅人是否將內部罰款與外部罰款區別,是否將行政處罰與違法處罰區別。 (二)營業外收入鑒證實務。 《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營業外收入審核的規定共有6項,都屬于營業外收入的實質性測試的內容。 在執行營業外收入的鑒證業務時,根據《匯算清繳準則》的要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只有收到補價方才確認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 “¬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反映非貨幣性交易中收到補價的,按照會計準則應確認的收益。這類收益只發生在有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中,這項收益只有收到補價方,才確認該項收益;支付補價方,不可能發生這項收益。 2.營業外收入中的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僅包括轉讓所有權。 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的無形資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所有權而取得的收入和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除土地使用權)的收入屬于主營業務收入中“讓渡資產使用權”核算的內容。 3.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確認時間。 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確認,應于特許權已經轉讓,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技術轉讓收入可借鑒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方法處理。 八.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的鑒證 (一)《匯算清繳準則》對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審核的規定。 《匯算清繳準則》“二、收入審核(八)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的審核”中,對該類收入的審核做了規定,明確了審核要求,第1、2、3、4、5條引用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略。 2.略。 3.略。 4.略。 5.略。 6.審核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是否按規定并入總收入,是否發生了沖減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形。 7.審核企業取得的保險無賠款優待,是否按稅法有關規定確認為收入。 8.審核其他除視同銷售收入之外稅法規定應確認的收入。 (二)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鑒證實務。 《匯算清繳準則》對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審核的規定共有8項,都屬于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的實質性測試的內容。該項規定,基本是采取列舉的方式,說明了收入的主要內容。 第十條 主表收入總額的鑒證實務 一、鑒證主表收入總額應取得的證據 (一)附表一(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 (二)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 (三)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 (四)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 (五)填報上表有關的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六)取得補貼收入的有關文件、收款收據、銀行入帳的票據單證; (七)補貼收入的會計核算資料。 二、依據附表填報的四項收入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主表”)進行鑒證,分析評價其中依據附表填報的“銷售(營業)收入”、“投資收益”、“投資轉讓凈收入”、“其他收入”等四個收入事項時,僅就“主表”與十三張附表(以下簡稱“附表”)的邏輯關系進行審核,其他的審核鑒證程序在分析評價“附表”時執行。 三、補貼收入的鑒證 (一)補貼收入會計核算證據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補貼收入的會計核算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 (二)補貼收入納稅調整證據的鑒證。 永久性差異。會計上對稅法規定減免及返還的流轉稅免征所得稅部分,作為補貼收入,增加了利潤;按稅法規定年末納稅申報時將其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時間性差異。會計上對企業以銷售量或工作量等為基數,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并按期收到的定額補貼,采用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補貼收入。稅法上對補貼收入的確認是收付實現制,在實際收到年度確認補貼收入,企業應按稅法規定調增實際收到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三)不在補貼收入科目中核算事項的鑒證。 審核下列兩項不屬于“補貼收入”科目核算內容,是否按下列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對賬務處理不規范且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方法,應按會計差錯進行更正。 第十一條 《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的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對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鑒證 對銷售商品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證據,執行鑒證業務,主要是對會計與稅法存在差異的會計事項進行分析評價。 (一)確認范圍的差異事項鑒證。 對銷售商品確認范圍的鑒證,應關注以下事項: 1.行為不同。會計上商品銷售僅包括直接有償方式的銷售行為,而對投資、捐贈、自用不作為銷售處理;而稅制商品銷售既包括直接有償方式的銷售,又包括視同銷售。既包括貨幣性交易,也包括非貨幣性交易。 2.對象不同。會計上屬于商品的交易對象僅包括用于銷售的存貨,不包括轉讓、處置、出售的其他資產;稅制上商品的交易對象,既包括會計上的商品,又包括轉讓、處置、出售的其他資產。如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等固定資產征收營業稅,銷售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征收增值稅。 3.內容不同。會計收入的內容僅限于銷售商品的價款收入,而不包括價外費用;稅務上的收入在內容上既包括銷售商品價款,也包括收取的價外費用。 (二)確認時間的差異事項鑒證。 對銷售商品確認時間的鑒證,應關注會計確認條件與稅法確認條件的差異事項,并進行納稅調整。 (三)現金折扣銷售差異事項鑒證。 現金折扣在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上的差異,集中體現在作為財務費用的現金折扣進入會計成本與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條件不同。會計上不確認收入,在所得稅的征管上,如果在折扣環節沒有證據證明購貨方未將享受的現金折扣計入成本,匯算清繳申報時應做調整增加處理。 (四)商業折扣業務差異事項鑒證。 對商業折扣,稅法是形式為主的原則,強調返還款必須在同一張銷貨發票上列明,未按規定開具的不得沖減銷售收入;會計上是實質為主的原則,強調收入可靠計量,將折扣直接沖減銷售收入。 (五)銷售折讓業務差異事項鑒證。 在購銷雙方就銷售折讓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銷售方也未采取任何彌補措施的情況下,關于銷售折讓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核心是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運用問題。 會計上強調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實質性條件不具備只有形式條件,會計上不作收入處理。稅法強調的是法律形式,只要具備了形式條件,實質條件不具備,也應作為應稅收入處理。 (六)預收款銷售差異事項鑒證。 按照會計準則規定,一次預收銷售是在交貨時貨款作收入處理。分期預收款銷售,在商品交付前預收的貨款應作為銷售方的一項負債處理,待貨物實際交付后貨款作銷售收入處理。 企業所得稅對分期預收款銷售的處理與會計處理方法不同。在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作銷售收入處理。 預收款銷售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屬于時間性差異,對于預收款的銷售會計上適用權責發生制原則,稅法適用收付實現制原則。 (七)售后回購差異事項鑒證。 會計與稅法關于售后回購的差異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1.業務定性不同。會計上對售后回購業務不確認為銷售商品,而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視同融資作賬務處理。稅法則不同,它強調的是法律形式,把售后回購業務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處理。 2.對收入的處理不同。會計將收取商品價款不作為收入處理,流轉稅、所得稅均作為應稅收入處理,在納稅申報時計入納稅申報表。 (八)銷售退回差異事項鑒證。 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前發生的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應作為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企業年度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后發生的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除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銷售退回,可能因發生于報告年度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后,相應產生會計與稅法對銷售退回相關的收入、成本等確認時間不同以外,對于其他的銷售退回,會計準則及相關準則的規定與稅法規定是一致的。 先匯算后決算情況下,匯算清繳后發生的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銷售退回,納稅申報表中沒有調減報告年度銷售收入,年度會計決算報表中已經調減報告年度銷售收入,造成報告年度的會計報告銷售收入小于申報納稅銷售收入。對于先匯算后決算所產生的,同一報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會計決算計算結果小于納稅申報計算結果,所形成的差額,應在下一報告年度作為納稅申報調整減少項目。 (九)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差異事項鑒證。 對于附有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業務,一是原則上的差異,會計處理上強調謹慎性原則,考慮收入將來要承擔的潛在風險;而稅法,特別是所得稅法不考慮納稅人經營上的潛在風險。二是處理方式的差異,會計準則允許會計人員根據經驗進行職業判斷;稅法要求納稅人嚴格執行稅法規定,按法定的稅務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業務處理。 二、提供勞務收入的鑒證 對提供勞務收入的鑒證,應關注以下事項: (一)確認原則不同。會計上對勞務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交易,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原則;稅法堅持法定原則,不承認謹慎性原則。 (二)計量條件不同。會計上對勞務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交易,按成本補償情況計量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在稅務處理上,所得稅對于成本不能得到補償的應按財產損失處理,財產損失未經批準不得扣除。 (三)配比原則的使用不同。會計上對勞務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交易,按照成本補償的情況確認收入。在配比原則的運用上數量界限是確認的收入只能等于或小于成本,不能大于成本。對于這類交易情況現行所得稅稅制正常經營性損益事項,可以不進行納稅調整。 三、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鑒證 對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鑒證,應關注以下事項: (一)企業范圍不同。新會計準則規定,利息收入是針對金融企業來說的,銀行貸款收入屬于其讓渡金融資產使用權的收入;使用費收入包括企業出租資產的租金、企業債權投資的利息、股權投資的現金股利。 稅收制度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 (二)利息收入的內容不同。會計準則規定的利息主要指金融業務利息收入;稅法規定,企業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貸款利息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另外,符合規定條件的基金會,除購買股票、債券(國庫券除外)等有價證券之外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均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平時賬務處理時,遵循會計準則的規定,將國債利息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年末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國債利息收入作納稅調減,即調減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確認時間不同。會計準則對于利息收入的確認時間比較原則,在把握上是看什么時候具備兩個確認條件,什么時間具備就什么時候確認,給會計人員較大的判斷性選擇;稅法規定了明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如果在以后年度會計上確認收入時,因為已經提前完稅,在該會計年度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減少處理。 四、建造合同收入的鑒證 對建造合同收入的鑒證,應關注以下事項: (一)稅法對計量和確認方法的選擇更靈活。稅法規定,企業能夠可靠預計收入和配比費用的按照完工進度或完工百分比法;不能可靠預計的,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方法(按上年的實際、計劃數或其他方法)先預繳所得稅款,到工程完成后再匯算清繳。會計上對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根據合同成本的收回情況確認收入和費用。 (二)稅法對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條件與會計不同。會計對建造合同的完成結果區分可靠估計和不可靠估計兩種情況,分別處理。稅法對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沒有這個條件限定,對于會計有關合同完工情況的專業判斷,并不全部認可,主要是依據建造合同的進度,確認收入。對于壞賬損失的稅前扣除,稅務機關還規定了許多的限定條件。 五、其他業務收入的鑒證 對其他業務收入確認時間的鑒證,應關注會計確認條件與稅法確認條件的差異事項,并進行納稅調整。 六、視同銷售收入的鑒證 對視同銷售收入的鑒證,應關注以下事項: (一)計價標準不同。會計對于視同銷售行為,是按成本價轉出存貨,并確認相關項目的成本。稅法則按同類商品的市場價確認轉出存貨的銷售收入,并按稅法規定計算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前提條件不同。會計準則按照連續經營的假設,對于非日�;顒有缘慕灰资杖�,確認為營業外收入。視同銷售從會計角度來看屬于偶發性的邊緣性的業務,不屬于日�;顒有再|的交易行為。稅法認定視同銷售作為應稅收入,是按照經營性、非經營性來劃分的,不是按照日�;顒拥臉藴�,只要是經營性的無論是日常性還是偶發性的全部應作為經營收入。 (三)劃分標準不同。會計準則強調流入標準,以是否導致權益增加作為確認收入的條件,視同銷售不增加權益,只是資產的轉換,會計準則就不做銷售處理。稅法強調流轉環節標準,不以是否導致權益增加作為確認應稅收入的條件,而是以交易環節作為確認條件,有些視同銷售業務盡管沒有改變財產的權屬,但是在流轉環節上發生了移動,就應當確認為應稅收入。 七、非貨幣性交易的鑒證 “處置非貨幣性資產”的視同銷售金額,收到補價方,按所處置非貨幣資產的總應收款金額(公允價值)減去應收補價款金額后的金額,確認計價。 非貨幣性交易中,需要劃分視同銷售金額和營業外收入金額的情況,發生在收到補價的企業。這項內容是收到補價方,填報按會計準則確認的在“營業外收入”賬戶中的補價應確認的凈收益金額。 八、營業外收入的鑒證 對于營業外收入的鑒證,重點是審核企業營業外收入的核算范圍是否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對未按會計準則核算造成的應計未計收入,按要求進行納稅調整。 九、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在執行鑒證業務時,應注意把握“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所包含事項。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不僅包括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表說明所列舉的事項,還包括主營業務當中的差異調整金額、計量差異調整金額和前面列舉的具體交易納稅調整金額。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的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對金融企業收入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 一、會計核算證據的鑒證 基本業務收入的審核,一是內容審核;二是確認時間審核;三是計量審核;四是會計處理。審核的關鍵是對上述四個審核項目是否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認定,對于未按會計核算的收入,所造成的差錯,對收入總額有影響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二、納稅調整證據的鑒證 對金融企業收入的鑒證,應關注以下事項并進行納稅調整: (一)應收利息時間的確認標準差異。稅法與會計是期限相同,時點不同。 (二)計量基礎不同。會計按收付實現制原則,稅法按權責發生制原則。 (二)國債利息的差異。會計上計入利潤,稅法給予免稅優惠。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事業單位收入總額的鑒證實務 一、事業單位收入總額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事業單位收入總額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 鑒證業務應分步進行:第一步,對收入項目征免稅的劃分,劃分出被鑒證單位哪些是應稅收入,哪些是免稅收入;第二步,按權責發生制進行調整的收入事項。 二、免稅收入的有關證據的鑒證 (一)證據的取得。 1.直接劃撥經費。對事業單位取得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的經費,以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撥款單為財政撥款的確認證明; 2.間接轉撥經費。事業單位之間轉撥的財政經費,以取得的轉撥單和匯款單為財政撥款的確認證明; 3.證據提交。轉撥單必須經上級財務主管部門審核簽章后,再由所屬事業單位轉交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4.課題經費。對事業單位取得不是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而從其他部門取得的由財政資金設立的項目(課題)經費,以上級單位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與有關部門簽定承擔該項目(課題)的合同、協議、計劃任務書,作為財政撥款的確認證明。 5.課題設立文件。 (二)免稅收入的鑒證。 對事業單位免稅收入的證據分析評價,一是要驗證項目情況;二是查證撥款單證、合同等證據取得情況;三是經費劃撥情況;四是屬于財政資金設立的課題項目,應對該項目的立項依據做出評價。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總額的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 一、收入總額的確認 注冊稅務師執行鑒證業務時,應依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確認收入總額。 二、納稅調整事項鑒證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填表的要求是使用事業單位的收入項目明細表。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上的信息與收入項目明細表的信息不對應,在沒有使用新的收入項目明細表之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填報這張表時,應按下列程序進行操作,注冊稅務師對該表執行鑒證業務也應執行下列程序: 第一步是將會計核算信息資料按照收入項目明細表的要求,進行重新分類; 第二步是對交換交易收入中,會計上不作收入而按稅法規定應作收入的項目,和經營收入中時間性差異事項和永久性差異事項,做收入納稅調整處理; 第三步是確認免稅所得,確認免稅收入,不僅要關注是否有文件依據,更要注意鑒證實際交易性質是否有證據證明,屬于免稅收入事項。 第十五條 《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投資收益的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對投資所得(損失)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 一、投資收益的鑒證 (一)持有投資收益的鑒證。 1.短期投資收益的確認。 注冊稅務師對短期投資收益進行鑒證時,應按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持有期間的現金股利或利息,會計制度沖成本,新準則確認投資收益,稅法計所得。 (2)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股利,會計制度不作賬務處理,新準則確認投資收益,稅法按股票面值作為股利性所得處理,并增加計稅成本。 (3)權益投資確認時間,會計上只確認投資轉讓收益或損失,稅法規定必須嚴格區分股息性所得與投資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息性所得的確認時間是被投資方會計上進行利潤分配時,不是完全的收付實現制。 2.長期債權投資損益的確認。 注冊稅務師對長期投資收益進行鑒證時,應按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長期債權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的處理方法,新舊會計準則與稅法是一致的。注冊稅務師執行鑒證業務時,可以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進行處理。 3.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收益的確認。 注冊稅務師對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收益進行鑒證時,應關注下列鑒證事項并進行調整。 (1)成本法下的股息性所得分配來源不同。 (2)確認投資收益的時間差異。 (3)虧損的處理方法不同。 (4)股票股利所得處理方法不同。 (二)應補稅的投資收益已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在被投資方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投資收益÷(1-被投資方適用稅率)×被投資方適用稅率 對不補稅的股權投資的持有收益,不再計算其被投資方的已納所得稅額。 (三)投資轉讓或所得(處置收益)的計算。 1.投資轉讓凈收入的計算。 投資轉讓凈收入,按納稅人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轉讓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算確認。 實際操作中,應該注意投資轉讓凈收入的有關數據,是根據會計資料的有關數據計算取得,審核時重點是有關業務的核算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不符合會計制度規定的,按會計差錯進行處理。 2.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 “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投資轉讓凈收入-投資轉讓成本”,如為正數,為本期發生的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如為負數,為本期發生的股權投資轉讓損失。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在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按規定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四)投資轉讓或所得(處置收益)的差異調整。 對于“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的鑒證,第一步是按上述要求計算,第二步是進行納稅調整。 注冊稅務師對投資轉讓或所得(處置收益)進行鑒證時,應關注下列鑒證事項并進行調整。 1.短期投資處置所得 稅收制度對按會計核算計提的跌價準備不允許稅前扣除,對取得的持有收益確認當期所得而不是沖減投資成本。由于稅收制度堅持歷史成本原則,這就造成了稅收制度的短期投資計稅成本一般情況下大于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處置收入不變的情況下,由于計稅成本與會計成本的不同,處置所得必然不同。 2.長期債權投資處置損益的確認 稅收制度對按會計核算計提的跌價準備不允許稅前扣除,由于稅收制度堅持歷史成本原則,這就造成了稅收制度的長期債權投資計稅成本一般情況下大于長期債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處置收入不變的情況下,由于計稅成本與會計成本的不同,處置所得必然不同。 3.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損益的確認 (1)投資損失扣除時間不同; (2)股權投資處置收益確認時間的程序要求; (3)持有收益和處置收益的處理方法不同; (4)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的納稅調整金額。 4.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納稅調整金額計算 (1)權益法下股權投資差額的處理方法不同; (2)股權投資差額攤銷產生的納稅調整金額。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投資收益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投資收益進行鑒證時,應關注下列鑒證事項并進行調整。 (一)確認投資收益的時間不同; (二)持有收益和處置收益的處理方法不同; (三)虧損的處理方法不同; (四)股票股利所得處理方法相同; (五)投資損失扣除時間不同; (六)股權投資差額的處理方法不同。
第三章 扣除項目鑒證實務
第十六條 《匯算清繳準則》“成本費用的審核”規定的基本方法和各項成本費用的審核 一、成本費用審核的基本方法 (一)《匯算清繳準則》對成本費用審核基本方法的規定。 《匯算清繳準則》“一、成本費用的審核(一)成本費用審核的基本方法”中,對成本費用審核的基本方法做出了一些原則性規定,具體如下: “1.評價有關成本費用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獲取相關成本費用明細表,復核計算是否正確,并與有關的總賬、明細賬、會計報表及有關的申報表等核對。 3.審核成本費用各明細子目內容的記錄、歸集是否正確。 4.對大額業務抽查其收支的配比性,審核有無少計或多計業務支出。 5.審核會計處理的正確性,注意會計準則與稅收規定間在成本費用確認上的差異�!� (二)成本費用鑒證的基本方法。 《匯算清繳準則》對成本費用審核基本方法的規定共有5項,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屬于符合性測試內容的第1條,二是屬于實質性測試內容的第2、3、4、5條。 注冊稅務師在執行鑒證業務時,收集和評價與成本費用有關的會計核算證據,應適當實施符合性程序;收集和評價與成本費用有關的納稅調整證據,可以省略屬于符合性測試內容的第1條,而直接實施實質性測試程序。 (三)成本費用鑒證的評價標準。 成本費用的鑒證評價標準,是指鑒證評價的法律依據。在執行業務時,要區分三種情況選擇評價標準。一是可據實稅前扣除項目,主要標準是會計準則,因為稅法在這方面沒有特殊的要求,鑒證的主要目的是對原始憑證的合法性進行評價。二是限標準的稅前扣除項目和需經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的稅前扣除項目,主要標準是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會計準則是次要標準,鑒證的主要目的是按稅法規定標準進行納稅調整。三是稅前不允許扣除的項目,只能依據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鑒證評價,會計上無論是作為成本費用還是營業外支出,均不能稅前扣除,必須進行納稅調整。 二、主營業務成本的審核 (一)《匯算清繳準則》對主營業務成本審核的規定。 《匯算清繳準則》“一、成本費用的審核(二)主營業務成本的審核”,以工業企業生產成本為例,對主營業務成本的審核做出了一些原則性規定,具體如下: 1.審核明細賬與總賬、報表(在產品項目)是否相符;審核主營業務收入與主營業務成本等賬戶及其有關原始憑證,確認企業的經營收入與經營成本口徑是否一致。 2.獲取生產成本分析表,分別列示各項主要費用及各產品的單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復核方法,將其與預算數、上期數或上年同期數、同行業平均數比較,分析增減變動情況,對有異常變動的情形,查明原因,作出正確處理。 3.采購成本的審核。 (1)審核由購貨價格、購貨費用和稅金構成的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 (2)審核購買、委托加工存貨發生的各項應繳稅款是否完稅并計入存貨成本。 (3)審核直接歸于存貨實際成本的運輸費、保險費、裝卸費等采購費用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 4.材料費用的審核。 (1)審核直接材料耗用數量是否真實。 ——審核“生產成本”賬戶借方的有關內容、數據,與對應的“材料”類賬戶貸方內容、數據核對,并追查至領料單、退料單和材料費用分配表等憑證資料。 ——實施截止性測試。抽查決算日前后若干天的領料單、生產記錄、成本計算單,結合材料單耗和投入產出比率等資料,審核領用的材料品名、規格、型號、數量是否與耗用的相一致,是否將不屬于本期負擔的材料費用計入本期生產成本,特別應注意期末大宗領用材料。 (2)確認材料計價是否正確。 ——實際成本計價條件下:了解計價方法,抽查材料費用分配表、領料單等憑證驗算發出成本的計算是否正確,計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貫性原則。 ——計劃成本計價條件下:抽查材料成本差異計算表及有關的領料單等憑證,驗證材料成本差異率及差異額的計算是否正確。 (3)確認材料費用分配是否合理。核實材料費用的分配對象是否真實,分配方法是否恰當。 5.輔助生產費用的審核。 (1)抽查有關憑證,審核輔助生產費用的歸集是否正確。 (2)審核輔助生產費用是否在各部門之間正確分配,是否按稅法的有關規定準確計算該費用的列支金額。 6.制造費用的審核。 (1)審核制造費用中的重大數額項目、例外項目是否合理。 (2)審核當年度部分月份的制造費用明細賬,是否存在異常會計事項。 (3)必要時,應對制造費用實施截止性測試。 (4)審核制造費用的分配標準是否合理。必要時,應重新測算制造費用分配率,并調整年末在產品與產成品成本。 (5)獲取制造費用匯總表,并與生產成本賬戶進行核對,確認全年制造費用總額。 7.審核“生產成本”、“制造費用”明細賬借方發生額并與領料單相核對,以確認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是否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當期用于連續生產的外購消費品的價款數及委托加工收回材料的相應稅款數是否正確。 8.審核“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的借方紅字或非轉入產成品的支出項目,并追查至有關的憑證,確認是否將加工修理修配收入、銷售殘次品、副產品、邊角料等的其他收入直接沖減成本費用而未計收入。 9.在產品成本的審核。 (1)采用存貨步驟,審核在產品數量是否真實正確。 (2)審核在產品計價方法是否適應生產工藝特點,是否堅持一貫性原則。 ——約當產量法下,審核完工率和投料率及約當產量的計量是否正確; ——定額法下,審核在產品負擔的料工費定額成本計算是否正確,并將定額成本與實際相比較,差異較大時應予調整; ——材料成本法下,審核原材料費用是否在成本中占較大比重; ——固定成本法下,審核各月在產品數量是否均衡,年終是否對產品實地盤點并重新計算調整; ——定額比例法下,審核各項定額是否合理,定額管理基礎工作是否健全。 10.完工產品成本的審核。 (1)審核成本計算對象的選擇和成本計算方法是否恰當,且體現一貫性原則。 (2)審核成本項目的設置是否合理,各項費用的歸集與分配是否體現受益性原則。 (3)確認完工產品數量是否真實正確。 (4)分析主要產品單位成本及構成項目有無異常變動,結合在產品的計價方法,確認完工產品計價是否正確。 11.審核工業企業以外的其他行業主營業務成本,應參照相關會計準則,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二)主營業務成本的鑒證 《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主營業務成本審核的規定共有11項,第1項屬于符合性測試,第2~10項都屬于實質性測試的內容。按照實質性測試的類型,從余額實質測試和分析性測試等兩個方面,提出了審核的要求。一是第3~10項,是主營業務成本的余額實質性測試要求;二是第2項,是主營業務成本的分析性測試。 《匯算清繳準則》以工業企業生產成本為例,對主營業務成本的測試方法做了案說性的介紹。 本指南根據《匯算清繳準則》的要求,在鑒證實務部分,根據申報表的要求,對主營業務成本的鑒證事項,做出了具體的補充規定。 三、其他業務支出的審核 (一) 《匯算清繳準則》對其他業務支出審核的規定。 《匯算清繳準則》“一、成本費用的審核(三)其他業務支出審核”中,對其他業務支出審核做出了一些原則性規定,具體如下: 1.審核材料銷售成本、代購代銷費用,包裝物出租成本、相關稅金及附加等其他業務支出的核算內容是否正確,并與有關會計賬表核對。 2.審核其他業務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并作出相應處理。 (二)其他業務支出的鑒證。 《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其他業務支出審核的規定共有兩項,都屬于實質性測試的內容。 其他業務支出的差異與主營業務成本的差異是一樣的,都屬于生產經營性差異。具體處理方法請參照主營業務成本的程序,執行鑒證業務。 四、視同銷售成本的審核 (一) 《匯算清繳準則》對視同銷售成本審核的規定。 《匯算清繳準則》“一、成本費用的審核(四)視同銷售成本的審核”中,對視同銷售成本的審核做出了一些原則性規定,具體如下: 1.審核視同銷售成本是否與按稅法規定計算的視同銷售收入數據的口徑一致。 2.審核企業自己生產或委托加工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是否按稅法規定作為完工產品成本結轉銷售成本。 3.審核企業處置非貨幣性資產用于投資、分配、捐贈、抵償債務等,是否按稅法規定將實際取得的成本結轉銷售成本。 4.審核企業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留歸企業的材料,是否按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銷售成本。 (二)視同銷售成本的鑒證。 《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視同銷售成本審核的規定共有4項,都屬于實質性測試的內容。這幾項規定,根據不同的交易情況,分別提出了具體的鑒證方法。主要要求是,每一筆被確認為視同銷售的經濟事項,在確認計算應稅收入的同時,均應確認與此收入相配比的應稅成本。 五、營業外支出的審核 (一) 《匯算清繳準則》對營業外支出審核的規定。 《匯算清繳準則》“一、成本費用的審核(五)營業外支出的審核”中,對營業外支出的審核做出了一些原則性規定,具體如下: 1.審核營業外支出是否涉及稅收規定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項目。重點審核: (1)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2)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3)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的有賠償部分; (4)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 (5)各項贊助支出; (6)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7)為被擔保人承擔歸還所擔保貸款的本息; (8)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2.審核營業外支出是否按稅法規定準予稅前扣除。 (1)審核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非正常盤虧、毀損、報廢的凈損失是否減除責任人賠償,保險賠償后的余額是否已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 (2)審核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失,是否已經過主管稅務機關認定。 (3)審核處置固定資產損失、出售無形資產損失、債務重組損失,是否按照稅法規定經過稅務機關認定審批。 (4)審核捐贈是否通過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進行,捐贈數額是否超過稅法規定限額。 (5)審核企業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是否扣除了已經賠償的部分。 3.審核大額營業外支出原始憑證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稅前扣除規定的要求。 4.抽查金額較大的營業外支出項目,驗證其按稅法規定稅前扣除的金額。 5.審核營業外支出是否涉及將自產、委托加工、購買的貨物贈送他人等視同銷售行為是否繳納相關稅金。 (二)營業外支出的鑒證。 《匯算清繳準則》對營業外支出審核的規定共有5項,都屬于實質性測試的內容。這幾項規定可以分為三部分,一是第1項屬于營業外支出鑒證的應關注的不允許稅前扣除的事項;二是第2項中規定的5個小項中的(4),屬于公益性捐贈鑒證事項;三是第2項中規定的其他(1)、(2)、(3)、(5)等四個小項,屬于財產損失的鑒證事項。 對于上述營業外支出的事項,審核鑒證時應注意,在這部分內容中,不要考慮納稅調整事項,需要做的只是評價營業外支出的會計處理,是否符合會計政策。對于財產損失的鑒證,不執行《匯算清繳準則》,而應執行《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準則(試行)》。 六、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的審核 (一) 《匯算清繳準則》對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審核的規定。 《匯算清繳準則》“一、成本費用的審核(六)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的審核”中,對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的審核做出了一些原則性規定,具體如下: 1.審核資產評估減值等其他特殊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是否已經過主管稅務機關認定。 2.審核其他需要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事項。 (二)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的鑒證。 《匯算清繳準則》對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審核的規定共有2項,都屬于實質性測試的內容。審核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與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之間,不存在對應的配比關系。 2.資產評估減值屬于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稅前扣除的項目,未經稅務機關批準項目不得稅前扣除,審核的關鍵證據是必須取得稅務機關的批準文件。 3.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還包括納稅人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失的事項。 七、期間費用的審核 (一) 《匯算清繳準則》對期間費用審核的規定。 《匯算清繳準則》“一、成本費用的審核(七)銷售(營業)費用的審核、(八)管理費用的審核、(九)財務費用的審核”中,對期間的審核做出了一些原則性規定,具體如下: “(七)銷售(營業)費用的審核 1.分析各月銷售(營業)費用與銷售收入比例及趨勢是否合理,對異常變動的情形,應追蹤查明原因。 2.審核明細表項目的設置,是否符合銷售(營業)費用的范圍及其有關規定。 3.審核企業發生的計入銷售(營業)費用的傭金,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 4.審核從事商品流通業務的企業購入存貨抵達倉庫前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存儲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按稅法規定計入營業費用后,是否再計入銷售費用等科目重復申報扣除。 5.審核從事郵電等其他業務的企業發生的營業費用已計入營運成本后,是否再計入營業費用等科目重復申報扣除。 6.審核銷售(營業)費用明細賬,確認是否剔除應計入材料采購成本的外地運雜費、向購貨方收回的代墊費用等。 7.涉及到進行納稅調整事項的費用項目,應按相關的納稅調整事項審核要點進行審核,并將審核出的問題反映在相關的納稅調整事項審核表中。 (八)管理費用的審核 1.審核是否把資本性支出項目作為收益性支出項目計入管理費。 2.審核企業是否按稅法規定列支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并確認計算該項支出金額的準確性。 3.審核企業是否按稅法規定剔除了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 4.審核計入管理費的總部經費(公司經費)的具體項目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的金額是否準確。 5.審核企業計入管理費用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有關憑證和證明材料是否齊全。 6.涉及到進行納稅調整事項的費用項目,應按相關的納稅調整事項審核要點進行審核,并將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反映在相關的納稅調整事項審核表中。 (九)財務費用的審核 1.利息支出的審核參見納稅調整審核中利息支出的審核,并將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反映在利息支出審核表中。 2.審核利息收入項目。 (1)獲取利息收入分析表,初步評價計息項目的完整性。 (2)抽查各銀行賬戶或應收票據的利息通知單,審核其是否將實現的利息收入入賬。期前已計提利息,實際收到時,是否沖轉應收賬款。 (3)復核會計期間截止日應計利息計算表,審核其是否正確將應計利息收入列入本期損益。 3.審核匯兌損益項目。 (1)審核記賬匯率的使用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2)抽樣審核日常外匯業務,審核折合記賬本位幣事項的會計處理的準確性。 (3)抽查期末(月、季或年)匯兌損益計算書,結合對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對外結算的外幣債權債務項目,審核計算匯兌損益項目的完整性、折算匯率的正確性、匯兌損益額計算的準確性、匯兌損益會計處理的適當性。 4.抽查金額較大的手續費或其他籌資費用項目相關的原始憑證,判斷該項費用的合理性�!� (二)期間費用的鑒證。 《匯算清繳準則》對期間費用審核的有關規定,都屬于實質性測試的內容。在執行鑒證業務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期間費用是根據會計核算資料填報的,對期間費用的鑒證,主要是審核是否按會計準則進行帳務處理。對于限標準稅前扣除的、經批準稅前扣除的期間費用,不作為執行期間費用鑒證業務這個環節的工作內容,而應在納稅調整事項中做專項鑒證處理。 2.重點關注事項,是期間費用中的會計差錯是否全部更正。 3.采集數據時,不要發生抄錄錯誤。 4.注意記錄期間費用中所存在的差異事項,為納稅調整做好取證工作。 第十七條 主表扣除項目的鑒證實務 一、證據的取得 (一)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 (二)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 (三)附表二(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 (四)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 (五)填報上表有關的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六)支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的繳款憑證; (七)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的會計核算資料。 二、依據附表填報的四項扣除項目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進行鑒證,分析評價其中依據附表填報的“銷售(營業)成本”、“期間費用”、“其他扣除項目”和“投資轉讓成本”等四個扣除項目時,僅就“主表”與十三張附表(以下簡稱“附表”)的邏輯關系進行審核,其他的審核鑒證程序在分析評價“附表”時執行。 三、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執行鑒證業務時,應關注以下事項并進行納稅調整。 (一)稅金確認時間。 稅金的確認時間,一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二是稅前扣除時間的確認。稅金稅前扣除的時間是繳納時間,而不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稅金在計算所得稅時,稅前扣除的原則以收付實現制為主,而不是以權責發生制為主。對于按照納稅義務時間預提的稅金,超過了納稅申報期仍長期掛賬的,不得稅前扣除。 (二)稅金確認的范圍。 稅金確認范圍有兩方面內容,一是納稅義務的選擇;二是計稅依據的范圍。 (三)稅金的計量。 稅金的計量存在三個問題:一是稅率選擇,二是稅額計算,三是已繳稅額計算。 第十八條 《成本費用明細表》的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對成本費用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 一、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支出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支出進行鑒證時,執行會計核算證據的鑒證程序,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計算口徑的差異; (二)確認方法不同; (三)銷售稅金及附加; (四)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支出中,涉及的納稅調整事項,不屬于本表的鑒證事項。 二、視同銷售成本的鑒證 對視同銷售成本進行鑒證時,執行納稅調整證據的鑒證程序。在執行鑒證業務時,應參照主營業務成本計量的方法,計算確認視同銷售成本。 三、營業外支出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營業外支出進行鑒證時,執行成本費用會計核算證據的鑒證程序。 四、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進行鑒證時,執行納稅調整證據的鑒證程序。在執行鑒證業務時,應參照主營業務成本計量的方法,計算確認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 五、期間費用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于期費用進行鑒證時,執行成本費用會計核算證據的鑒證程序。 期間費用中,涉及的納稅調整事項,不屬于《成本費用明細表》的鑒證事項,應在對《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進行鑒證時,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的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對金融企業成本費用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 金融企業成本費用中,涉及的納稅調整事項,不屬于本表的鑒證事項。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事業單位支出項目的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對事業單位支出項目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 事業單位支出項目中,涉及的納稅調整事項,不屬于本表的鑒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的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中,涉及的納稅調整事項,不屬于本表的鑒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投資成本的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對投資所得(損失)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 對投資收益的鑒證,應按下列方法對有關事項進行處理。執行鑒證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初始投資成本的驗算 初始投資成本,按納稅人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但不包括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股息)。 對于初始投資成本的鑒證審核,第一步是鑒證取得的會計數據是否可靠,第二步鑒證納稅調整是否符合稅法要求。 注冊稅務師對初始投資成本進行鑒證時,應關注下列鑒證事項并進行調整。 (一)初始投資成本中包含未領取的股利股息,會計與稅收均確認為成本。 (二)大額長期債權投資相關費用,會計資本化稅收不資本化。 (三)取得投資,會計上按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確認投資成本,稅法要求將相關稅費計入投資成本。 (四)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時,會計調整投資成本,稅法強調歷史成本。 二、計稅成本調整的計算 注冊稅務師執行鑒證業務時,應對追加股權投資、減少股權投資、發生根據稅法規定應作為投資成本收回的投資分配等三項業務的差異事項,做為計稅成本的納稅調整事項。 對被鑒證單位按權益法調整后的投資成本和收到屬于投資前累積盈余的分配額,應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三、投資轉讓成本的計算 注冊稅務師對投資成本執行鑒證業務時,應按稅法規定計算投資轉讓成本。
第四章 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鑒證實務
第二十三條《匯算清繳準則》“資產及負債的審核”規定的鑒證實務 一、《匯算清繳準則》對資產及負債的審核規定。 《匯算清繳準則》“四、資產及負債的審核”中,對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審核的基本方法做出了一些原則性規定,具體如下: (一)貨幣資產的審核。 1.評價有關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審核貨幣資金日記賬,并與總賬、明細賬核對確認余額是否相符。 3.獲取截止日銀行存款對賬單及決算日銀行存款調節表,復核并分析是否需要進一步審核。 4.函證銀行存款戶(含其他存款戶,如外幣存款,銀行匯票存款等)的年末余額(含零余額)。 5.審核銀行存款對賬單。對金額較大的收支業務,應審核其原始憑證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6.會同會計主管人員盤存庫存現金,獲取庫存現金盤點表和現金證明書。 7.審核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的記賬匯率的確認及匯兌損益的計算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8.進行貨幣資金收支的截止性測試,以確定是否存在跨期事項。 9.獲取貨幣資金收支明細表,與有關的收入、費用、資產項目的金額勾稽核對。必要時,應抽查相關憑證,以佐證貨幣資金的金額是否正確,與相關記錄是否一致。 10.抽查銀行存款日記賬部分記錄和往來賬、費用賬、收入明細賬等。 (二)存貨的審核。 1.評價有關存貨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運用分析性復核程序,確認存貨的總體合理性,對于重大或異常的變動予以關注,應查明原因,作出正確處理。 3.根據存貨盤點表中各存貨大類的合計數,與相應的總分類賬戶余額核對。 4.確認存貨決算日結存數量。 (1)對企業已盤點存貨數量實施抽查。 (2)獲取盤點匯總表副本進行復核,并選擇金額較大、收發頻繁等存貨項目作為重要的存貨項目,與永續盤存記錄核對。 (3)獲取并審核存貨盤點計劃及存貨盤點表,評價存貨盤點的可信程度。 ——重大盈虧盤點事項是否已獲得必要解釋。 ——盈虧盤點事項稅務處理是否正確并已獲批準。 ——盈虧盤點事項賬務調整是否已及時入賬,非正常損失的外購貨物及產成品、在產品所耗用的外購項目的進項稅額是否按規定轉出。 ——選擇重要的存貨項目,適當時日進行實地盤點,并進行倒軋調節測試;測試時,應獲取有關存貨項目決算日與盤點日之間增減變動的全部會計記錄。 5.購發貨實行截止性測試。 (1)在存貨明細賬中選擇決算日前后若干天的收發記錄,審核購貨發票與存貨驗收報告、銷貨發票與存貨發出報告、記賬憑證所列存貨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及價格是否一致;收發貨日期與入賬日期是否一致。 (2)調整重大跨年度存貨項目及其金額。 6.存貨計價的審核。 (1)選擇重大存貨項目進行計價測試,對于發現的計價錯誤應予以調整。 (2)原材料及外購商品計價的審核。 ——實際成本計價條件下,應以樣本的單位成本與存貨明細賬及購貨發票核對。 ——計劃成本計價條件下,應以樣本的單位成本與存貨明細賬、存貨成本差異明細賬及購貨發票核對,并審核成本差異的正確性及差異分攤的合理性。 (3)在產品與產成品計價的審核。 ——實際成本計價條件下,應以樣本的單位成本與存貨明細賬及成本計算單核對。 ——計劃成本計價條件下,應以樣本的單位成本與存貨明細賬、存貨成本差異明細賬及成本計算單核對,并審核成本差異計算的準確性及差異分攤的合理性。 7.在途材料計價的審核。 (1)核對材料采購總賬與明細賬余額的合計數。 (2)抽查組成材料采購明細賬余額的若干在途材料項目,追查至相關購貨合同、購貨發票并審核采購成本的正確性。 (3)對貨已到并應入庫但發票未到的材料,審核其暫估價格金額的合理性,并審核是否錯誤估計抵扣進項減少當期應納稅額。 8.審核委托加工材料賬戶余額的正確性。 (1)獲取金額較大的委托加工業務合同及客戶有關委托加工業務政策的資料。 (2)核對委托加工材料總賬與明細賬余額的合計數。 (3)從委托加工材料明細賬中抽查若干材料項目,追查至有關加工合同、發料憑證、加工費、運輸費結算憑證、收料憑證等,并核對加工材料品名、數量及實際成本的計算是否正確。 (4)對加工中金額較大的材料項目,應通過函證或赴現場實地審核。 9.應通過函證,審核存放于企業外的存貨數量與價格,或赴現場實地抽查,并獲取該類存貨的原始憑證,復核其計價的正確性。 10.確認存貨資產是否被充作擔保,并獲取相關的證明資料。 11.與有關賬戶勾稽核對,并追查至有關資料、憑證,確認是否符合稅務處理的有關規定。 (1)審核存貨類明細賬的有關內容,重點審核“營業外支出”、“長期投資”、“應付股利”、“往來賬款”等賬戶,確認相關項目是否屬于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2)審核“產成品”、“半成品”明細賬的有關內容,重點審核“在建工程”、“經營成本”、“經營費用”、“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等賬戶,確認相關項目是否屬于視同銷售行為,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3)審核外購存貨類明細賬的有關內容,重點審核“經營成本”、“經營費用”、“在建工程”、“免稅產品的成本費用”、“應付福利費”、“應付工資”、“待處理財產損益”、“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制造費用-原材料損失”、“其他應收款——原材料損失”等賬戶,確認相關項目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4)審核自制消費品的“產成品”、“半成品”明細賬的有關內容,重點審核“生產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營業外支出”、“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付獎勵福利基金”、“長期投資”等賬戶,確認相關項目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5)結合“原材料”、“其他業務收入——銷售材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加工收入”、“生產成本”明細賬,審核材料的去向和加工收入的來源,確認其相關項目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6)審核存貨類明細賬的貸方業務內容并追查至“往來賬款”、“原材料”、“銷售收入”明細賬及原始憑證,確認以物易物、抵償債務的存貨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7)審核存貨類借方紅字或貸方非領用的業務內容,確認購進貨物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8)審核應稅消費品的“材料采購”(或在途材料)、“原材料”等材料類明細賬借方的內容并追查至有關的原始憑證,確認相關項目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9)審核應稅消費品的“委托加工材料”明細賬,并結合加工合同及原始憑證,確認相關項目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三)短期投資的審核。 1.評價有關短期投資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獲取有價證券明細表,按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其他投資分類進行加計驗算,并與總賬及明細賬核對一致。 3.審核企業短期投資成本的確定是否正確。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投資成本。 (2)投資者投入的短期投資,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3)企業接受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資,或以應收債權換入的短期投資,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4)以非貨幣交易換入的短期投資,按照換入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4.審核企業短期投資在期末是否按成本與市價孰低的原則計算投資金額。 5.審核企業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在申報所得稅時,是否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四)長期投資的審核。 1.評價有關長期投資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獲取長期投資明細表,按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其他投資分類進行加計驗算。 3.將長期投資明細表與長期投資明細賬、總賬核對,并對庫存的股票和債券進行盤點。 4.結合有關的文件及憑證,審核投資資產的所有權是否確屬企業。 5.對股票投資,審核認購股票的賬務處理是否正確,對應收的股利是否已單獨記賬。 6.對債券投資,審核認購債券的賬務處理是否正確,應計利息是否已計入當期的投資收益。 7.對其他投資審核下列事項: (1)審核有關的法律性文件,確認會計記錄中的財務數據與法律性文件及董事會紀要的授權批準是否相符。 (2)投資作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遞延投資損益)的處理是否正確。 (3)審核對外投資的固定資產和貨物以及自產應稅消費品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8.審核長期投資的核算是否按規定采用權益法或成本法,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投資是否已按稅法規定對會計上已按權益法計入的收益或損失進行納稅調整。 9.審核本年度內長期投資增減變動的原始憑證,并追查其變動的原因及賬務處理是否正確,是否正確核算收益或損失。 10.對長期投資年末余額進行函證,或審核聯營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11.獲取聯營公司當年度已審會計報表,審核其利潤分配比例與投資比例是否一致。 12.審核已收到長期投資收益的原始憑證,計算復核其金額及入賬的正確性。 13.審核長期投資合同及報表日后事項,以確認約定資本支出的存在及影響。 14.審核投資于其他企業的投資收益計入(或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時,因投資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是否也同樣減少(或不沖減)應納稅所得額。 15.審核長期投資跌價準備在申報所得稅時,是否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五)應收及預付賬款的審核。 1.評價應收及預付賬款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獲取應收及預付款明細表與總賬及明細賬核對一致。 3.將應收賬款發生額與收入賬、貨幣資金賬進行對比分析,核對收入入賬數的金額是否正確,與相關記錄是否一致。 4.必要時,向債務人函證應收、預付賬款并分析函證結果。 5.抽查對應賬戶,確認賬務處理是否正確,分析對應賬戶異常的原因,并作出正確處理。 6.審核應收賬款相關項目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正確的稅務處理。 (六)應收票據的審核。 1.評價應收票據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采取下列審核步驟,確認應收賬款及收入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1)獲取決算日應收票據明細表,追查至應收票據明細賬和票據并與有關文件核對。 (2)實地檢視庫存票據,確認賬實是否相符。 (3)向票據持有人函證,確認審核日由他人保管的票據。 (4)選擇部分票據樣本向出票人函證。 (5)審核對應賬戶是否異常,分析原因并作出正確處理。 3.驗明票據的利息收入和應計利息是否正確入賬。 4.審核票據貼現的處理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是否正確。 (七)其他應收款的審核。 1.評價其他應收款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獲取其他應收款明細表,并與明細賬、總賬核對相符。 3.選擇金額較大和異常的明細賬戶余額,抽查其原始憑證,必要時進行函證,以確認其合理性和準確性。 4.審核其他應收款明細賬并追查至“貨幣資金”賬戶,核實其是否已收回或轉銷,對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應進一步分析其合理性。 5.審核明細賬內容,并適當抽查原始憑證,以確認該賬戶核算內容是否符合規定范圍。 6.審核明細賬,確認賬務處理是否異常,若存在非同一客戶往來科目的對沖或對應類、費用類科目,應進一步與相關賬戶核對,并調查有關的資料憑證,分析相關項目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7.與相關賬戶核對,審核價外費用是否合并申報應繳納的各項稅收。 8.查詢、函證企業間的借款利息的處理是否正確。 9.審核下年度期初的收款事項,確認有無未及時入賬的情況。 (八)待攤費用的審核。 1.獲取待攤費用明細表,并與明細賬、總賬核對。 2.對本年發生額較大的項目,應審核其合同、協議、原始單據并判斷其合理性。 3.審核是否有不屬于待攤費用性質的項目已列入本賬戶中。 4.驗證待攤費用的攤銷期限及各期攤銷費用的計算是否正確、合理。 (九)應付賬款/預收賬款的審核。 1.獲取應付賬款/預收貨款明細表并與明細賬、總賬相核對。 2.初步確認所列客戶的合同、訂單及其支付項目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納相關的稅收。 3.審核借方發生額與相關的資產或費用科目。 4.審核合同、訂貨單、驗收單、購貨發票、客戶對賬單等有關附件及憑證,核對應付金額是否正確。 5.審核結算日后應付賬款的現金和銀行支出會計記錄,核實其支付或清算情況。 (1)對于長期掛賬的金額,應重點審核企業資產和相關費用的合理性和準確性,發生的呆賬收益是否已按稅法規定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2)審核非付款的借方發生額,確認是否存在以貨物或勞務等方式抵債,而未計收入的情形。 6.在必要的情況下,可函證應付賬款/預收貨款。 7.實施應付賬款截止性審核。 (1)審核企業在結算日未處理的不相符的購貨發票及有材料入庫憑證但未收到的購貨發票,確認其入賬時間的正確性。 (2)審核結算日后應付賬款明細賬貸方發生額的相應憑證,確認其入賬時間的正確性。 (3)審核結算日后收到的購貨發票,確認其入賬時間的正確性。 (4)審核結算日后的大額支付業務和負債借方發生額所減少的債務的正確歸屬時間。核對相關的發貨記錄或提供服務記錄,審核預收賬款轉銷是否及時、正確。對于長期的預收貨款,應特別關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時作收入處理的情況。 8.核對相關的發貨記錄或提供服務記錄,審核預收賬款轉銷是否及時、正確。未轉銷的預收貨款,應特別關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時作收入處理的情況。 9.審核其他應收款應付賬款/預收貨款賬戶的記賬匯率及匯兌損益計算的正確性。 10.將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的支付項目及金額與代扣代繳中報表進行核對,確認其是否正確地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 11.對應付賬款進行賬齡分析,審核3年以上無法付出的應付賬款是否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十)應付票據的審核。 1.獲取應付票據及利息明細表,并與有關明細賬、總賬相核對。主要核對: (1)應付票據的期初余額; (2)本期增發與償還票據金額; (3)應付票據的期末余額; (4)票據到期日; (5)利息約定(利息率、期限、金額)。 2.審核有關附件及憑證,并核對會計記錄。 (1)審核企業現存的所有票據的副本,確認其內容與會計記錄是否相符。 (2)審核應付票據中所存在的抵押或擔保契約,并在審核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 (3)審核發行票據所收入現款的現金收據、匯款通知、送款簿和銀行對賬單。 3.函證應付票據。對于應付債權人的重要票據,可對債權人發函予以證實。函證的內容包括:出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未付金額、已付息期間、利息率以及票據抵押擔保品等。 4.復核應付利息是否足額計提,以及支付利息時賬務處理的正確性。 5.查明逾期應付未付票據的原因。 (十一)應付債券的審核。 1.了解并評價有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獲取應付債券明細表,并同有關的明細賬、總賬相核對。 3.審核有關債券交易的原始憑證。 (1)審核現有債券副本,確定其各項內容是否同相關的會計記錄相一致。 (2)審核發行債券所收入現金的依據、匯款通知單、送款登記簿及相關的銀行對賬單。 (3)審核償還債券的支票存根,并復核利息費用計算的正確性。 (4)審核已償還債券數額同應付債券借方發生額是否相符,如果發行債券時已作抵押或擔保,還應審核相關契約履行情況。 4.審核應計利息,債券折(溢)價攤銷及其稅務處理是否正確。 5.必要時,直接向債權人及債券的承銷人或包銷人函證應付債券賬戶期末余額。 (十二)預提費用的審核。 1.獲取預提費用明細表,復核其加計的正確性,并與明細賬、總賬的余額核對相符。 2.抽查大額預提費用的記賬憑證及相關文件資料,確認其預提額及其稅務處理是否正確。 3.抽查大額預提費用轉銷的記賬憑證及相關文件資料是否齊全,確認其稅務處理是否正確。 4.審核有無利用預提費用賬戶截留利潤情況。 5.審核預提費用是否存在異常,并查明原因,作出正確處理。 (十三)短期借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的審核。 1.獲取短期借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明細表,并與明細賬,總賬核對一致。 2.對本年內增加的借款/長期應付項目,應審核借款合同、協議、融資租賃合同、補償貿易引進設備合同或董事會會議紀要,以確認其真實性,確認各項目借款、長期應付款是否為經營活動所需,進而確認其相應利息支出是否在稅前扣除。 3.必要時,對短期借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通過函證以進一步驗證其合理性和準確性。 4.審核短期借款和長期應付款匯率使用是否正確,匯兌損益的計算是否正確。 5.審核關聯企業之間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稅前扣除。 (十四)其他流動負債的審核。 1.其他流動負債審核的范圍包括:其他應付款、應付福利費、應付工資、應付股利等科目。 2.其他應付款的審核。 (1)獲取決算日其他應付款明細表,并與明細賬、總賬相核對。 (2)判斷選擇較大和異常的明細賬戶余額,審核其原始憑證并函證或追查至下一年度的明細賬,以確定其是否真實存在。 (3)審核下年度初(若干天)的付款事項,確定有無未入賬的負債。 (4)審核明細賬及對應賬戶并追查至原始憑證,確認該賬戶核算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范圍,是否對相關項目按稅法規定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對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并作出正確處理。 3.應付福利費的審核。 (1)根據明細賬,獲取應付福利費變動表并與總賬、報表核對。 (2)按稅法規定核實工資總額,確認稅前扣除的福利費金額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4.應付工資的審核。 (1)結合工資薪金費用的審核,確認應付工資金額的準確性。 (2)核實月后支付情況和是否存在期末余額沖回的情況,確認稅前列支的工資薪金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5.應付股利的審核。 (1)獲取應付股利明細賬,與總賬、報表相核對。 (2)審核董事會有關利潤分配的方案,結合有關賬戶、報表,確定股利的提取是否正確。 (3)審核股利的列支金額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十五)實收資本的審核。 1.獲取實收資本明細表,與有關明細賬、總賬相核對。確認實收資本期初余額、增減變動、期末余額。 2.審核實收資本的形成與增減變動情況,確認各項目涉稅事項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相應作出稅務處理。 (十六)資本公積金的審核。 1.獲取資本公積金明細表,與有關明細賬、總賬相核對。確認各類公積金的期初余額、增減變動、期末余額。 2.審核資本公積金的形式與增減變動情況,確認各項目涉稅事項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相應作出稅務處理。 二、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的鑒證 對視同銷售收入和成本、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和成本、納稅調增、調減項目等執行鑒證業務時,應選擇執行《匯算清繳準則》“四、資產及負債的審核”中規定的鑒證程序。 在整理工作底稿時,有關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證據資料,應作為本指南制定的工作底稿范本的補充資料。 本指南中的有關鑒證實務,結合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鑒證對象,已經對涉及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等鑒證事項,應選擇具體程序做出了規定。
第五章 納稅調整事項鑒證實務
第二十四條 《匯算清繳準則》“納稅調整的審核” 規定的鑒證實務 一、《匯算清繳準則》對納稅調整的審核規定 《匯算清繳準則》“五、納稅調整的審核”中,對納稅調整審核的基本方法做了一些原則性規定,具體如下: (一)納稅調增項目的審核。 1.工資薪金支出的審核。 (1)工資薪金支出的審核范圍包括:基本工資、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核實工資薪金費用明細表所列的員工是否與本單位簽訂了用工協議或勞務合同。 (3)獲取工資薪金費用明細表,并與相關的明細賬和總賬核對。 (4)將直接人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在建工程賬戶中的工薪費用入賬數或工資分配表進行核對,并審核工薪費用分配的準確性和合理性。 (5)審核按稅法規定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并對下列已列入工資薪金支出的進行納稅調整。 ①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③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④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⑤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⑥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⑦獨生子女補貼。 ⑧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⑨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6)企業工資薪金的支出按稅法的特殊規定進行處理的,其工資薪金的審核涉及下列事項: ①審核是否符合有關稅法規定適用范圍和條件,并獲取相關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②審核企業適用該項稅收規定的正確性,并確認按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 (7)審核中涉及到進行納稅調整事項的費用項目時,審核出的問題應反映在相關的納稅調整事項審核表中。 2.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的審核。 (1)審核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列支的金額是否正確,并作出相應稅務處理。 (2)審核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是否取得專用收據。 3.利息支出的審核。 (1)評價利息支出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獲取利息支出分析表,并與明細賬核對。 (3)審核所有付息項目,核實其債務的性質、產生的原因、用途,確認付息債務項目的真實性和計算的準確性。 (4)分析比較企業計算利息支出的利率與一般商業貸款利率的差異,確認利息支出計價的合理性。應特別關注: ①涉及關聯公司之間融資所支付的利率是否超過沒有關聯關系的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②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是否高于金融機構同類業務利率; ③境內貸款利率是否超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利率。 (5)分析所有利息支出項目其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上的差異,審核各項利息支出是否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4.業務招待費的審核。 (1)評價業務招待費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抽查業務招待費金額較大的項目,追查支出原始憑證及貨幣資金賬簿和會計記錄,分析支出的項目、內容、用途、數量和金額,審核其是否與企業的業務有關。 (3)結合其他費用項目的審核,核實是否將業務招待費性質的項目,列入其他費用科目。 (4)結合收入項目審核,核實業務招待費是否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務處理,并驗證列支限額計算的準確性。 (5)審核企業申報扣除業務招待費提供的憑證或資料是否有效、齊全,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范圍及有關要求。 5.固定資產折舊的審核。 (1)評價固定資產管理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核對期初余額并驗算計提折舊的計算是否正確。 (3)審核納稅人的固定資產計價是否正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依據、方法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計算的折舊金額是否準確。特別關注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上的差異,逐項審核是否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6.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銷的審核。 (l)獲取無形資產明細表,與有關賬戶、報表相核對,審核年初余額與上年度期末余額是否相符。 (2)審核各項資產的應計攤銷額是否符合合同、協議和稅法有關規定的年限,計算是否正確,是否與上年一致,改變攤銷政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或已經稅務機關批準。 (3)審核無形資產的轉讓是轉讓所有權還是使用權,無形資產是否存在因有效期、受益期提前結束而需轉銷的情況。 (4)審核企業無形資產成本計價及攤銷的依據、范圍、方法是否按有關規定執行,計價及攤銷金額是否準確。特別關注該項目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上的差異,審核是否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7.廣告費支出的審核。 (1)評價廣告費支出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抽查廣告費金額較大的項目,追查支出原始憑證及貨幣資金賬簿和會計記錄,分析支出的項目內容、用途、數量和金額,審核其是否與企業的業務有關。 (3)審核企業列支的廣告費支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并驗證稅前扣除金額計算的準確性。 8.業務宣傳費的審核。 (1)評價業務宣傳費支出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抽查業務宣傳費金額較大的項目,追查支出原始憑證及貨幣資金賬簿和會計記錄,分析支出的項目內容、用途、數量和金額,審核其是否與企業的業務有關。 (3)審核企業列支的宣傳費支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并驗證稅前扣除金額計算的準確性。 9.銷售傭金的審核。 (1)審核企業發生的傭金的憑證或資料是否有效、齊全。 (2)審核支付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范圍和條件。 (3)審核支付的傭金的金額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驗證稅前列支的銷售傭金計算的準確性。 10.投資轉讓凈損失的審核。 審核企業股權投資轉讓凈損失稅前扣除的金額是否符合稅法有關規定,計算的金額是否準確。 11.壞賬損失、壞賬準備金的審核。 (1)根據備抵法和直接攤銷法的不同特點確定審核重點,注意企業壞賬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 (2)采用提取壞賬準備列支方式的,實施如下審核程序: ①審核計提壞賬準備金的計提范圍及比例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②復核壞賬準備金計算書,驗證補提基數是否與應收賬款(含應收票據和非購銷活動引起的應收債權)期末余額相一致,提取率適用是否正確,當期壞賬準備計算是否準確。 ③結合應收賬款(含應收票據和非購銷活動引起的應收債權)和貨幣資金項目,審核實際發生壞賬損失時是否沖減壞賬準備。對于超過上一年計提的壞賬準備部分,是否作為當期損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是否計入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④結合應收賬款(含應收票據和非購銷活動引起的應收債權)和貨幣資金項目,審核收回的壞賬損失是否沖轉有關成本費用,并相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3)采用直接列支方式的,實施如下審核程序: ①結合應收賬款項目,逐筆審核壞賬損失的原因及有關證明資料,計算金額的準確性。分析壞賬發生的合理性,并確認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 ②屬于債務人破產或死亡發生的壞賬,應特別關注所獲得財產或遺產清償是否沖轉管理費用。 ③結合應收賬款和貨幣資金項目,審核收回的壞賬損失是否按規定沖轉有關成本費用,并相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4)結合應收賬款審核中的賬齡分析,審核決算日后仍未收到貨款的長期未清應收賬款,判斷壞賬損失的合理性。 (5)必要時,向債務人或有關部門函證壞賬發生的原因,進一步驗證壞賬損失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12.資產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審核。 (1)獲取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明細表,復核加計是否正確,并與明細賬、總賬余額核對相符。 (2)查明損溢原因,審核轉銷的手續是否完備,是否按稅法規定向稅務機關報批財產損失。 (3)注意殘料回收是否沖減相關損失,有無記入其他賬戶減少應稅所得的情況。 (4)審核是否存在應予處理而未處理、長期掛賬的待處理資產損溢,并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13.上繳管理費的審核。 (1)審核企業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各類文件、證明材料、憑證是否有效、齊全,計算稅前扣除的金額是否準確。 (2)審核企業支付給主管部門的管理費支付的比例和限額,是否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稅前扣除的金額是否準確。 (3)審核企業是否存在提取上繳管理費后不上交的情況。 14.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的審核。 (1)獲取投保財產及保險費分析表,并與有關固定資產及保險費明細賬核對。 (2)查閱保險合同清單,審核投保項目的原始憑證,并追查至銀行存款賬,確認保險費支出的金額。 (3)審核所投保財產的使用情況,確認保險支出在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劃分的恰當性。 (4)審核企業所有投保項目的范圍、標準和金額,是否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15.資產減值準備的審核。 (1)審核企業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范圍、, , 標準、方法和條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金額是否準確。 (2)審核企業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是否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16.罰款、罰金或滯納金的審核。 審核企業發生的罰款、罰金或滯納金,是否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17.租金支出的審核。 (1)評價租金支出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獲取租金支出分析表,并與有關明細賬核對。 (3)審核租賃合同清冊,核實租賃資產的存在、所有權和用途。 (4)抽查重大租賃項目,追查合同及其他原始憑證,計提或付款記錄,確認租金支出計價的準確性,以及在資本性支出、成本支出、期間費用分配的恰當性。 (5)審核關聯公司項目,審核其租價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則。 18.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的審核。 (1)獲取捐贈支出明細表,與明細賬、總賬核對是否一致。 (2)審核各捐贈項目的捐贈書或捐贈協議,并與款項結算情況核對,確認支出已經發生。 (3)審核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稅前扣除的比例、標準和具體金額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正確的稅務處理。 19.增提各項準備金的審核。 審核企業當年增提的準備金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作出正確的稅務處理。 20.不允許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 結合成本費用與資產及負債相關項目,審核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剔除了下列按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的項目,并作出相應的納稅調整。 (1)資本性支出。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5)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以外的捐贈及各種贊助支出。 (6)為被擔保人承擔歸還貸款擔保本息。 (7)各種稅收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9)其他不準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 (二)納稅調減項目的審核。 1.審核企業以前年度結轉在本年度扣除、并進行了納稅調增的廣告費支出,是否按稅法規定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2.審核企業以前年度結轉在本年度扣除、并進行了納稅調增的股權投資轉讓損失,是否按稅法規定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3.審核企業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稅前扣除金額的計算是否準確,并按稅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4.審核企業以前年度進行了納稅調增、本年度發生了減提的各項準備金,包括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自營證券跌價準備、呆賬準備、保險責任準備金提轉差和其他準備,是否按稅法規定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5.審核企業其他納稅調減項目是否按稅法規定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三)稅前彌補虧損的審核。 1.獲取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并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等有關賬表核對是否一致。 2.結合企業利潤表和有關賬表,審核并確認企業本年度納稅申報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3.審核并確認企業本年度可以彌補虧損的所得額和在虧損年度以后已彌補過的虧損額以及合并分立企業轉入的可彌補虧損額。 4.審核并確認本年度可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和可結轉下一年度彌補的虧損額。 5.對不符合稅法規定在稅前彌補虧損的,應當進行納稅調整。 (四)免稅所得及減免稅的審核。 1.獲取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并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等有關賬表核對是否一致。 2.逐筆審核明細表所列各項免稅所得及減免稅項目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適用的范圍和條件是否正確,所需的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是否有效、齊全。 3.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確認各項免稅所得及減免稅金額的計算是否準確,是否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五)技術開發費和加計扣除的審核。 1.審核企業是否符合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規定的范圍和條件,所需的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是否有效、齊全。 2.審核企業申報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所需報送有關文件和證明材料,是否符合稅務機關管理的有關要求。 3.審核技術開發費的歸集和計算是否符合稅法及其有關規定,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金額的計算是否準確。 (六)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的審核。 1.審核企業是否符合國產設備抵免所得稅規定的范圍、條件,所需的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是否有效、齊全。 2.審核以前年度結轉未抵扣的國產設備投資余額是否準確,是否按照有關稅收規定報批,有關文件和證明材料是否有效、齊全。 3.審核本年度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是否符合有關稅收規定,抵免額計算是否準確。 (七)境外所得稅抵扣的審核。 1.獲取境外所得稅抵扣和計算明細表,并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等賬表核對一致。 2.審核企業境外收入總額是否按照稅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扣除境外發生的成本、費用,計算的境外所得、境外免稅所得及境外應納稅所得額金額是否符合有關稅收規定。 3.審核并確認企業本年度境外所得稅扣除限額和抵扣金額是否符合有關稅收規定,計算的金額是否準確。 二、納稅調整事項的鑒證 對納稅調增項目、納稅調減項目、稅前彌補虧損、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技術開發費和加計扣除、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境外所得稅抵扣等執行鑒證業務時,應選擇執行《匯算清繳準則》“五、納稅調整的審核”中規定的鑒證程序。 本指南中的有關鑒證實務,結合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鑒證對象,已經對《匯算清繳準則》“五、納稅調整的審核”中的“納稅調整”鑒證事項,應選擇的具體程序做出了規定。
第二十五條 《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的鑒證實務 一、依據附表填報事項證據 1.附表十二《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明細表》; 2.附表十三《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 3.附表十一《廣告費支出明細表》; 4.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 5.附表十四(1)《壞賬損失明細表》; 6.附表十四(2)《呆賬準備計提明細表》; 7.附表十四(3)《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 8.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第23行; 9.填報上表有關的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二、依據附表填報計算事項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進行鑒證,分析評價其中依據附表填報的十一個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時,僅就本表與有關附表的邏輯關系進行審核,其他的審核鑒證程序在分析評價有關“附表”時執行。 三、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納稅調整增加項目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 注冊稅務師對納稅調整增加項目進行鑒證時,應關注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并依據政策進行納稅調整。 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納稅調整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對于稅法限定條件稅前扣除的事業單位支出,會計處理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的方法和程序直接計入相關項目當中,稅務處理對超過標準計入事業單位支出的項目,不僅調整支出總額,而且還要對資產成本有關核算科目調整。在調整時,一般是調整所屬年度發生額,如果所屬年度期初余額含有上年應調整未調整的項目,也要求進行調整。 五、根據會計核算資料直接填報事項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根據會計核算資料直接填報的財產損失事項鑒證時,不執行《匯算清繳準則》和本指南,應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準則》指南執行鑒證業務。 (一)利息支出。 1.應補證資料: (1)借款合同; (2)批準集資文件; (3)關聯方證明文件。 2.企業財務費用中列支的利息支出情況: (1)經營性借款利息支出; (2)關聯方借款利息支出; (3)對外投資借款利息支出; (4)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 3.扣除限額: (1)納稅年度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 (2)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按不超過注冊資本50%以內的借款部分的利息支出。 4.借款用途的分析確認說明。 5.利息支出納稅調增額計算。 (二)業務招待費。 1.業務招待費賬面列支金額; 2.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3.沒有行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主營業務收入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4.業務招待費納稅調增額計算。 (三)本期轉回以前年度確認的時間性差異。 1.應補證資料,相關年度納稅調整表及證明資料。 2.以前年度發生的,納稅人在會計處理時未確認,而在納稅申報確認的折舊攤銷額和其他扣除額,以前年度納稅申報提前確認扣除項目累計總額計算說明; 3.應在本年轉回(本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的金額計算。 (四)業務宣傳費。 1.業務宣傳費賬面列支金額; 2.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 3.業務宣傳費納稅調增額計算。 (五)銷售傭金。 1.銷售傭金賬面列支金額; 2.銷售傭金扣除限額; 3.銷售傭金納稅調增額計算。 (六)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 1.社會保障性繳款賬面列支金額; 2.社會保障性繳款扣除限額; 3.社會保障性繳款納稅調增額計算。 (七)上交總機構管理費。 1.上交總機構管理費賬面提取金額; 2.上交總機構管理費扣除限額; 3.上交總機構管理費納稅調增額計算。 (八)住房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賬面列支金額; 2.住房公積金扣除限額; 3.住房公積金納稅調增額計算。 (九)本期增提的各項準備金。 1.各項準備金賬面提取金額; 2.各項準備金納稅調增額計算。 (十)與收入無關的支出。 1.各項與收入無關支出賬面列支情況說明; 2.與收入無關支出納稅調增額計算。 第二十六條 《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的鑒證實務 一、依據附表填報事項證據 (一)附表十二《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明細表》; (二)附表十一《廣告費支出明細表》; (三)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 (四)附表十四(1)《壞賬損失明細表》; (五)附表十四(2)《呆賬準備計提明細表》; (六)附表十四(3)《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 (七)填報上表有關的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二、依據附表填報計算事項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進行鑒證,分析評價其中依據附表填報的六個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時,僅就本表與有關附表的邏輯關系進行審核,其他的審核鑒證程序在分析評價有關“附表”時執行。 三、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納稅調整減少項目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 注冊稅務師對納稅調整減少項目進行鑒證時,應關注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并依據政策進行納稅調整。 四、根據會計核算資料直接填報事項的鑒證 (一)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的基本醫療保險。 1.補提記錄,納稅人對少計提的基本醫療保險賬務處理及補交情況說明; 2.計提標準,按繳費工資基數和規定比例計算的應計提基本醫療保險; 3.計提差額,納稅人實際計提基本醫療保險小于應計提數的差額; 4.納稅人意向,鑒證人告知情況及納稅人處理方法選擇情況說明。 (二)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的補充醫療保險(可稅前扣除的部分)。 1.補提記錄,納稅人對少計提的補充醫療保險賬務處理及補交情況說明; 2.計提標準,按繳費工資基數和規定比例計算的應計提補充醫療保險; 3.計提差額,納稅人實際計提補充醫療保險小于應計提數的差額; 4.納稅人意向,鑒證人告知情況及納稅人處理方法選擇情況說明。 (三)以前年度進行了納稅調整增加、在本年度發生了減提的各項準備金。 1.發生減提的準備金以前年度納稅調整增加情況; 2.本年度發生的減提金額。 (四)本期已轉銷銷售收入的預售收入的預計利潤(房地產業填報)。 1.本期預售收入轉為銷售收入的金額; 2.本期結轉的預售收入已按預征率計算的預計利潤的金額。 (五)其他納稅調減項目。 1.本期各類納稅調減項目在以前年度調整增加情況; 2.按稅收規定應遞延的期限; 3.本期各類應納稅調減項目的調減金額(注:這類調減的計算確認方法,可以比照彌補虧損方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廣告費支出、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資產折舊攤銷、壞賬損失、呆賬準備計提、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等扣除項目的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對廣告費支出、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資產折舊攤銷、壞賬損失、呆賬準備計提、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等六項稅前扣除項目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 注冊稅務師進行鑒證時,應關注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并依據政策進行納稅調整。 對以前年度超標準計提的壞賬準備,在計提年度的匯算清繳時,已做納稅調增處理。在壞賬損失發生年度的匯算清繳中,應當把計提年度調增的超標準計提并已做納稅調增的壞賬準備,作為可轉回的時間性差異計入壞賬損失金額。 注冊稅務師對保險準備基金扣除項目所包括的保險保障基金進行鑒證時,應關注計提的合法性。
第六章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事項鑒證實務
第二十八條 主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事項的鑒證實務 一、證據取得 (一)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 (二)附表五《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 (三)附表六《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 (四)附表七《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 (五)附表八《捐贈支出明細表》; (六)填報上表有關的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七)取得應補稅的投資收益的有關文件、收款收據、銀行入帳的票據單證,有關被投資方適用稅率的證明資料; (八)應補稅的投資收益的會計核算資料。 二、依據附表填報的五個計算事項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主表”)進行鑒證,分析評價其中依據附表填報的“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免稅所得”、“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損贈額”等五個計算事項時,僅就“主表”與十三張附表(以下簡稱“附表”)的邏輯關系進行審核,其他的審核鑒證程序在分析評價“附表”時執行。 三、鑒證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額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額”進行鑒證,應執行驗算程序。 第二十九條 加計扣除額的有關證據的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對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并關注以下問題: (一)鑒證是否屬于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范圍; (二)鑒證是否符合稅務機關管理的要求; (三)技術開發費的核算內容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四)鑒證是否符合加計扣除的限定條件。 第三十條 《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的鑒證實務 一、證據的取得 注冊稅務師對稅前彌補虧損進行鑒證時,應取得下列證據: (一)屬于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查賬征收企業的證據; (二)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會計報表其他資料; (三)虧損年度報送稅務機關的備案(核準)資料或中介機構出具的虧損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四)合并分立企業轉入虧損年度,報送稅務機關的備案(核準)資料,或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轉入虧損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五)彌虧年度報送稅務機關的備案(核準)資料,或中介機構出具的彌虧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二、彌虧資格的鑒證 彌虧資格鑒證是對納稅人是否符合稅前彌補虧損的法定條件,對獲取的證據實施測試程序并發表意見。重點鑒證以下內容: (一)是否實行獨立經濟核算,是否屬于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企業; (二)向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會計報表其他資料的情況; (三)發生的虧損是否在稅法規定的延續彌補期限內和是否按稅法規定的順序進行彌補。 三、當年可彌補所得額的鑒證 (一)彌虧年度盈利額數據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彌虧年度盈利額進行鑒證,應注意審核與納稅調整后所得的邏輯關系。 應以彌補虧損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后所得額,做為彌虧年度盈利額。 在鑒證時,應注意彌虧年度查補應納稅所得額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計毛利額的鑒證。 1.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虧的鑒證。 (1)對接受稅務部門檢查過的企業,應查閱相關檢查結論,鑒證企業申請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是否為已調減查補應納稅所得額后的余額,有無全額申請彌補的情況; (2)鑒證企業是否存在將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并入所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用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情況。 2.房地產企業預計利潤彌虧的鑒證。 (1)鑒證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存在對外進行預售并取得銷售款的情況。 (2)鑒證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預計利潤率計算出來的預計利潤額是否正確。 (3)鑒證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存在預計利潤并入所得額重復彌補虧損的情況。 (二)企業前5年發生的虧損額的鑒證。 1.企業前5年發生的虧損額,是指企業在彌虧年度按稅前彌補虧損的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的以前年度虧損額數據。 2.鑒證企業前5年發生的虧損額,應依據虧損年度報送稅務機關的備案(核準)資料,或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虧損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進行鑒證確認。 (三)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的鑒證。 1.企業前5年發生的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是指企業在彌虧年度按稅前彌補虧損的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的以前年度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數據。 2.鑒證企業前5年發生的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應依據合并分立企業轉入虧損年度,報送稅務機關的備案(核準)資料,或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轉入虧損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進行鑒證確認。 (四)當年可彌補所得額的計算鑒證。 應說明企業當年可彌補所得額的計算過程,驗證數據準確性。 四、在虧損年度以后已彌補過的虧損額的鑒證 虧損年度以后已彌補過的虧損額,是指企業在彌虧年度按稅前彌補虧損的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的以前年度已彌補過的虧損額數據。 鑒證驗證在虧損年度以后已彌補過的虧損額,應根據彌虧年度報送稅務機關的備案(核準)資料,或中介機構出具的彌虧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進行鑒證驗證。 五、以前年度虧損額的鑒證 以前年度虧損額,是指企業在彌虧年度按稅前彌補虧損的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前五個年度的虧損數據,包括前五個年度發生的本企業經營虧損和合并分立轉入可彌補虧損等兩項數據。 鑒證驗證以前年度虧損額,應根據虧損年度報送稅務機關的備案(核準)資料,或中介機構出具的虧損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進行鑒證驗證。 六、本年度可彌補的虧損額的鑒證 本年度可彌補的虧損額,是指企業在彌虧年度按稅前彌補虧損的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彌虧年度實際彌補的前5年度的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鑒證驗證本年度可彌補的虧損額,應根據在彌虧年度,實際彌補以前5個年度的虧損額計算確認,確認順序是從第一個年度至第五個年度,按年度依次計算實際彌虧額,沒有彌虧的年度所對應的行次應為0。 彌虧年度可彌補的虧損額合計數,應小于或等于申報的彌虧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額。 七、可結轉下一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的鑒證 可結轉下一年度彌補的虧損額,是指企業在彌虧年度按稅前彌補虧損的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彌虧年度實際彌補后,前4年度的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鑒證驗證可結轉下一年度彌補的虧損額,應以彌補虧損前5年年度的虧損額為基數,減去彌虧年度申報的實際彌補虧損額之后的余額,計算確認彌虧年度前4個年度仍未彌補完的虧損額。 彌虧年度前五年的第一年尚未彌補虧損額,由于已過法定彌補虧損期限,不能作為“可結轉下一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向以后年度結轉。 計算確認應以彌虧年度前5年的第二年為起點,單獨計算彌虧年度彌虧后,前4個年度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計算方法是從彌虧年度前4個年度的第一個年度至第四個年度,按年度依次計算確認。已全額彌補虧損的年度的不存在“可結轉下一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相關數據為0。 八、彌補虧損順序 注冊稅務師對彌補虧損順序鑒證,應關注以下事項: (一)企業應稅所得與免稅所得的彌虧順序的鑒證; (二)投資分利彌虧順序的鑒證。 九、彌補虧損的差異事項 注冊稅務師對彌補虧損進行鑒證,應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事項進行納稅調整。 第三十一條 《捐贈支出明細表》的鑒證實務 一、證據的取得 (一)捐贈合同; (二)捐贈收據。 二、捐贈支出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捐贈支出執行鑒證業務時,應關注以下問題并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一)附表八與主表的邏輯關系; (二)劃分公益救濟性捐贈和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三)計算基數限定范圍; (四)捐贈金額與扣除限額的關系。 三、事業單位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事業單位公益、救濟性捐贈執行鑒證業務時,應關注以下問題并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一)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二)限定比例扣除事項確認; (三)全額扣除事項確認。
第七章 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鑒證實務
第三十二條 主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事項的鑒證 一、證據取得 注冊稅務師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鑒證時,應取得下列證據: (一)附表十《境外所得稅抵扣計算明細表》; (二)附表七《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 (三)取得匯總納稅成員企業的有關就地應預繳的所得稅證明資料。 二、依據附表填報事項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主表”)進行鑒證,其中計算填列的五個項目僅就計算結果進行驗算,依據附表填報的三個計算事項,僅就“主表”與十三張附表(以下簡稱“附表”)的邏輯關系進行審核,其他的審核鑒證程序在分析評價“附表”時執行。 三、稅率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在執行鑒證業務時,對稅率項目應當高度重視。一是適用法定稅率還是優惠稅率;二是地區優惠稅率,應注意沿海沿邊內陸沿岸地區和西部大開發地區有關優惠稅率的政策界限;三是彌補虧損后所得適用稅率。 四、境內投資所得抵免稅額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境內投資所得抵免稅額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并關注以下問題: (一)金額等于“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額”; (二)不得超過“境內所得應納所得稅額”。 五、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就地預繳比例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就地預繳比例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并關注以下問題: (一)預繳所得稅的成員企業的選擇; (二)成員企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比例; (三)成員企業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 六、本期累計實際已預繳所得稅額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本期累計實際已預繳所得稅額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并關注以下問題: (一)取得本年四個季度所得稅預繳所得稅的繳款書; (二)本期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驗算。 七、上年應繳未繳本年入庫所得稅額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上年應繳未繳本年入庫所得稅額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并關注以下問題: (一)取得本年繳納上年所得稅的繳款書; (二)本年累計繳納上年所得稅計算。 第三十三條 《境外所得稅抵扣計算明細表》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境外所得稅抵扣計算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關注所得額的確認計量、抵扣方法的選擇和特殊抵扣事項等事項,并對差異事項進行納稅調整。 第三十四條 《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免稅所得及減免稅的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進行鑒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鑒證程序。 注冊稅務師對免稅所得及減免稅事項進行鑒證,應關注鑒證事項的合法性,對不符合稅法規定的事項進行納稅調整。 注冊稅務師對抵免所得稅額進行鑒證,應關注鑒證事項的合法性,對不符合稅法規定的事項進行納稅調整。
第八章 鑒證工作底稿和鑒證報告
第三十五條 《匯算清繳準則》對鑒證報告基本內容、分類及適用的規定 (一)鑒證報告的基本內容。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的書面報告。鑒證報告應當包括: 1.標題。鑒證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鑒證事項+鑒證報告”。 2.收件人。鑒證報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冊稅務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鑒證報告的對象,一般是指鑒證業務的委托人。鑒證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3.引言段。鑒證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責任,說明對委托事項已進行鑒證審核以及審核的原則和依據等。 4.審核過程及實施情況。鑒證報告的審核過程及實施情況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1)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3)簡要陳述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進行審核、驗證、計算和進行職業推斷的情況。 5.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注冊稅務師應當根據鑒證情況提出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提出鑒證結論,并確認審核事項的具體金額。持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提出鑒證結論,并對持保留意見的審核事項予以說明,提出初步意見或解決方案供稅務機關審核裁定。無法表明意見或持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提出鑒證意見,并詳細說明審核事項可能對鑒證結論產生的重大影響,逐項闡述無法表明意見的理據;或描述審核事項存在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情形,逐項闡述出具否定意見的理據。 6.鑒證報告的要素還應當包括: (1)由稅務師事務所所長和注冊稅務師簽名或蓋章; (2)載明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稅務師事務所公章; (3)注明報告日期。 (二)鑒證報告的分類與適用。 稅務師事務所經過審核鑒證,應當根據鑒證情況,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鑒證報告的種類可以分為以下四種: 1.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適用于稅務師事務所經過審核鑒證,完全可以確認企業具體納稅金額的情形。企業可以據此辦理所得稅納稅申報或審批事宜。(參考文本見附件2) 2.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適用于稅務師事務所經過審核鑒證,發現某些可能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產生影響的事項,因稅法有關規定本身不夠明確或經咨詢稅務機關后理解該項政策仍有較大分歧,或獲取的證據不夠充分,對上述涉稅事項提出保留意見后,可以確認企業具體納稅金額的情形。企業可據此辦理所得稅納稅申報或審批事宜。(參考文本見附件3) 3.無法表明意見的鑒證報告。適用于稅務師事務所經過審核鑒證,發現某些可能對企業納稅申報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因審核范圍受到限制,無法對企業年度納稅申報發表意見的情形。企業不可據此辦理所得稅納稅申報或審批事宜。(參考文本見附件4) 4.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適用于稅務師事務所經過審核鑒證,對該企業編報的年度納稅申報表持有重大異議,不能確認企業具體納稅金額的情形。企業不可據此辦理所得稅納稅申報或審批事宜。(參考文本見附件5) 第三十六條 鑒證工作記錄的編制 一、注冊稅務師應當記錄與匯算清繳有關的重大事項,作為證據支持鑒證報告,并證明鑒證人員已按照《匯算清繳準則》執行業務。 二、對需要運用職業判斷的所有重大事項,注冊稅務師應當記錄推理過程和相關結論。如果對某些事項難以進行判斷,注冊稅務師還應當記錄得出結論時已知悉的有關事實,主要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三、注冊稅務師應將鑒證過程中,所考慮的全部重大事項在工作底稿中進行記錄。 第三十七條 鑒證工作底稿的編制 鑒證工作底稿是鑒證人員在鑒證過程中形成的鑒證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在鑒證工作中,鑒證人員必須編制鑒證工作底稿。鑒證工作底稿應如實反映鑒證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包括鑒證人員在鑒證過程中收集的各種書面證據,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等鑒證業務內容,以及鑒證人員的專業判斷。從一定意義上講,鑒證證據收集過程也是鑒證工作底稿的編制過程。在鑒證過程中,鑒證人員應將收集到的鑒證證據進行整理、分析、鑒定和綜合,將鑒證證據的種類、來源、數量、日期,以及所說明的問題或事實等記錄下來,作為形成鑒證結論,撰寫鑒證報告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鑒證工作底稿的復核 編制完成的鑒證工作底稿必須進行復核。為防止由于業務助理人員的經驗不足或其他人員的疏忽和遺漏而造成較高的鑒證風險,避免給鑒證人員及其事務所帶來不利的影響和損失,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建立逐級檢查和復核制度,對鑒證工作底稿進行必要的檢查和復核。特別是在簽發鑒證報告前,應當對鑒證工作底稿進行最終的復核。 復核工作底稿,應充分注意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在匯算清繳確認計量上的差異事項,做好納稅調整。 第三十九條 鑒證報告說明編寫要求和鑒證工作底稿的表格 對鑒證報告說明編寫要求和鑒證工作底稿的表格,兩部分內容作為本指南的附件。具體內容請參見附件。 第四十條 出具鑒證報告應注意的問題 一、鑒證業務,應根據《匯算清繳準則》規定的基本內容、分類及適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 二、注冊稅務師應當判斷是否已獲取稅收法規規定的有關匯算清繳事項的充分、適當的證據。 三、注冊稅務師應當以書面形式,發表鑒證結論,鑒證報告應當明確、清晰地表述注冊稅務師對匯算清繳事項的鑒證結論。 四、鑒證報告審核事項說明,應對匯算清繳事項證據的充分性、適當性、合法性和有關數據審驗情況,進行界定和描述。 五、出具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注冊稅務師應當以積極的方式發表鑒證結論。如:“我們認為,××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事項,審核中未發現不符合稅法規定的事項�!� 六、如果發現存在下列事項,且判斷該事項不能得到補證,注冊稅務師不應當發表無保留意見的鑒證結論,應選擇發表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發表意見等鑒證結論。 (一)證據不符合充分性、適當性的要求; (二)數據審驗結果與申報結果不符; (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 七、注冊稅務師出具鑒證報告,以被鑒證單位和主管稅務機關為預期使用者。 八、預期使用者應當按照鑒證業務委托書的要求使用鑒證報告,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鑒證報告不當所造成的后果,與鑒證人及其所在的鑒證機構無關。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指南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注冊稅務師對2006年度和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進行鑒證,適用本指南。 第四十三條 本指南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鑒證報告說明編寫要求 附件2:工作底稿
附件1:鑒證報告說明編寫要求 一、主表收入總額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主表收入總額的鑒證,主要是對補貼收入的鑒證,其他依據附表填報的四個收入事項,僅僅是邏輯關系的審核。 在編寫說明時,應重點說明補貼收入的鑒證情況。 (一)說明“銷售(營業)收入”、“投資收益”、“投資轉讓凈收入”、“其他收入”等四項收入,“主表”與“附表”邏輯關系審驗情況; (二)免稅補貼收入分項說明; (三)補貼收入在實際收到年度確認收入情況,對申報時未按稅法規定處理的,應關注差錯更正情況。 二、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確認說明 根據會計資料直接填報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的鑒證說明,應從以下六方面介紹業務發生情況、鑒證過程和鑒證結論: 1.驗證賬面發生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情況,抄錄有關會計科目的累計發生額,并審核邏輯關系; 2.說明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方法; 3.記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的會計處理中,存在的差錯; 4.驗證收入事項的會計差錯是否進行了全額納稅調整; 5.驗算銷售截止是否正確,記錄提前確認收入或滯后確認收入的不正常會計業務,并說明納稅調整情況; 6.驗證應收賬款科目中,是否存在應確認未確認收入的大額銷售事項,介紹納稅調整過程,并作出結論。 (二)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計算說明 1.根據賬面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計算銷售貨幣金額; 2.根據賬面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計算換取非貨幣性資產作價金額; 3.根據賬面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計算取得其他收益金額; 4.取得實物收入的,應說明評估價確認情況。 (三)視同銷售收入確認說明 對于視同銷售的確認,應區分下列三種情況,分別說明確認的證據取得情況、確認的法規依據適用情況和應確認收入的時間。 1.自產自用項目; 2.處置非貨幣性資產; 3.其他視同銷售。 (四)視同銷售收入計算說明 1.自產(外購)自用的本企業的商品、產品。按同類商品的市場價,確認轉出存貨的銷售收入。 2.對外投資。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3.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視同銷售行為的計價方法如下: 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或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4.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5.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6.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五)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確認和計算說明 1.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說明債務產生情況和不能支付的原因; 2.債務重組收益,應說明債務產生、變更和重組情況,并確認收益金額; 3.接受捐贈資產應說明捐贈情況、確認捐贈金額; 4.對5年內均勻計入收入的接受捐贈應說明原因; 5.資產評估增值,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具體說明; (1)資產取得、入賬和產權情況; (2)評估資料合法性、有效性的情況; (3)資產評估增值類型、方式的情況; (4)股份制改造企業評估增值資產計提折舊是否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5)對外投資企業評估增值是否按規定確認當期所得; (6)清產核資評估增值是否按會計制度進行處理; (7)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等評估增值是否確認當期所得。 6.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還包括其他項目,如保險無賠款優待、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匯率變動引起的匯兌收益、債券投資利息收入、鐵路債券的利息所得等項目,應分項說明,對分年確認收入的匯總收益應說明確認情況; 7.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類科目審核中發現的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項目說明。 三、金融企業收入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基本業務收入確認說明 根據會計資料直接填報的基本業務收入的鑒證說明,應從以下六方面介紹業務發生情況、鑒證過程和鑒證結論: 1.驗證賬面發生的基本業務收入情況,抄錄有關會計科目的累計發生額,并審核邏輯關系; 2.說明基本業務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方法; 3.記錄基本業務收入的會計處理中,存在的差錯; 4.驗證收入事項的會計差錯是否進行了全額納稅調整; 5.驗算銷售截止是否正確,記錄提前確認收入或滯后確認收入的不正常會計業務,并說明納稅調整情況; 6.驗證應收賬款科目中,是否存在應確認未確認收入的大額基本業務事項,介紹納稅調整過程,并作出結論。 (二)基本業務收入計算說明 1.根據賬面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計算基本業務貨幣金額; 2.根據賬面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計算換取非貨幣性資產作價金額; 3.根據賬面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計算取得其他收益金額; 4.取得實物收入的,應說明評估價確認情況。 (三)納稅調整鑒證說明 對于需要納稅調整的利息和國債利息,應分別從收入發生、調整方法和調整結果三個方面進行說明。 有關視同銷售、營業外收入、稅收上應確認的收入和其他等其他收入事項,進行納稅調整的方法,與《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的調整方法是一致的,即不再說明,請參見有關內容。 四、事業單位收入總額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收入總額的確認說明 根據會計資料直接填報的收入總額的鑒證說明,應從以下六方面介紹業務發生情況、鑒證過程和鑒證結論: 1.驗證賬面發生的收入總額情況,抄錄有關會計科目的累計發生額,并審核邏輯關系; 2.說明收入總額的確認和計量方法; 3.記錄收入總額的會計處理中存在的差錯; 4.驗證收入事項的會計差錯是否進行了全額納稅調整; 5.驗算銷售截止是否正確,記錄提前確認收入或滯后確認收入的不正常會計業務,并說明納稅調整情況; 6.驗證應收賬款科目中,是否存在應確認未確認收入的大額業務事項,介紹納稅調整過程,并作出結論。 (二)收入總額計算說明 1.根據賬面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計算收入事項貨幣金額; 2.根據賬面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計算換取非貨幣性資產作價金額; 3.根據賬面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計算取得其他收益金額; 4.取得實物收入的,應說明評估價確認情況。 (三)免稅收入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1.匯算清繳年度,被鑒證單位存在的免稅收入事項,查證情況的分項目說明; 2.各項目免稅金額的查驗。 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總額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收入總額的確認說明 根據會計資料直接填報的收入總額的鑒證說明,應從以下六方面介紹業務發生情況、鑒證過程和鑒證結論: 1.驗證賬面發生的收入總額情況,抄錄有關會計科目的累計發生額,并審核邏輯關系; 2.說明收入總額的確認和計量方法; 3.記錄收入總額的會計處理中存在的差錯; 4.驗證收入事項的會計差錯是否進行了全額納稅調整; 5.驗算銷售截止是否正確,記錄提前確認收入或滯后確認收入的不正常會計業務,并說明納稅調整情況; 6.驗證應收賬款科目中,是否存在應確認未確認收入的大額業務事項,介紹納稅調整過程,并作出結論。 (二)收入總額計算說明 1.根據賬面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計算收入事項貨幣金額; 2.根據賬面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計算換取非貨幣性資產作價金額; 3.根據賬面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計算取得其他收益金額; 4.取得實物收入的,應說明評估價確認情況。 (三)免稅收入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1.匯算清繳年度,被鑒證單位存在的免稅收入事項,查證情況的分項目說明; 2.各項目免稅金額的查驗。 六、投資收益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短期投資持有收益鑒證事項的說明 1.短期股權投資在持有期間股利確認收入的情況; 2.短期投資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股利作股利性所得處理的情況; 3.短期投資股息性所得是否在被投資方會計上進行利潤分配時確認收入。 (二)長期投資持有收益鑒證事項的說明 1.長期投資股息性所得是否包括從被投資企業稅后累積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取得的全部分配額; 2.長期投資是否在被投資企業會計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時確認投資收益; 3.長期投資股票股利所得確認情況。 (三)處置收益鑒證事項的說明 1.短期投資處置所得情況; 2.長期債權投資處置損益的確認情況; 3.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當期確認收入; 4.債務重組所得當期確認收入; 5.接受非貨幣資產捐贈收入當期確認收入。 (四)投資收益計算項目鑒證的說明 1.投資收益確認時間、金額的證據資料評價; 2.權益法核算下的投資收益調整; 3.應補稅收益、投資收益的還原計算; 4.投資轉讓凈收入計算。 七、主表扣除項目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主表扣除項目的鑒證,主要是對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的鑒證,其他依據附表填報的四個扣除項目,僅是邏輯關系的審核。 在編寫說明時,應重點說明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的鑒證情況。 (一)說明“銷售(營業)成本”、“期間費用”、“其他扣除項目”和“投資轉讓成本”等四項扣除項目,“主表”與“附表”邏輯關系審驗情況; (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分項說明; (三)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在本年度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驗證匯總情況說明。 八、成本費用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支出、營業外支出確認說明 根據會計資料直接填報的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支出、營業外支出的鑒證說明,應從以下幾方面介紹業務發生情況、鑒證過程和鑒證結論: 1.驗證賬面發生的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支出、營業外支出情況,抄錄有關會計科目的累計發生額,并審核邏輯關系; 2.說明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支出、營業外支出的確認和計量方法; 3.記錄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支出、營業外支出的會計處理中,存在的差錯; 4.驗證成本費用事項的會計差錯是否進行了全額納稅調整; 5.驗算銷售截止是否正確,記錄提前確認成本費用或滯后確認成本費用的不正常會計業務,并說明納稅調整情況; (二)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支出、營業外支出計算說明 根據賬面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計算成本費用金額。 (三)視同銷售成本確認說明 對于視同銷售的確認,應區分下列三種情況,分別說明確認的證據取得情況、確認的法規依據適用情況和應確認成本費用的時間。 1.自產自用項目; 2.處置非貨幣性資產; 3.其他視同銷售。 (四)視同銷售成本計算說明 1.自產自用項目成本。自產(外購)自用的本企業的商品、產品。按商品、產品的實際成本,確認轉出存貨的銷售成本。 2.處置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以外的其他非貨幣資產處置行為,處置非貨幣性資產的成本按所處置資產的歷史成本確認計量。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因僅對評估增值確認所得,因此不發生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 3.其他視同銷售成本。原則上應以所處置資產的歷史成本確認,對于稅務機關核定視同銷售收入價格的,應依據稅務機關核定的視同銷售成本驗證確認。 (五)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確認和計算說明 1.資產評估減值稅前扣除審核批準結果說明; 2.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還包括其他項目,如在建工程試運行成本、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成本等項目,應分項說明; 3.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類科目審核中發現的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項目所對應的成本應分類說明。 (六)期間費用確認說明 根據會計資料直接填報的期間費用的鑒證說明,應從以下幾方面介紹業務發生情況、鑒證過程和鑒證結論: 1.驗證賬面發生的期間費用情況,抄錄有關會計科目的累計發生額,并審核邏輯關系; 2.說明期間費用的確認和計量方法; 3.記錄期間費用的會計處理中存在的差錯; 4.驗證期間費用事項的會計差錯是否進行了全額納稅調整; (七)期間費用計算說明 根據賬面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計算期間費用金額。 (八)期間費用證據來源科目 期間費用的證據屬于會計核算證據,鑒證程序為邏輯關系審驗和成本費用賬務處理方法評價。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業務,不執行注冊會計師鑒證準則規定的有關成本費用的鑒證程序。 證據來源科目為“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應付賬款”、“預付賬款”和納稅人用于核算期間費用款項的其他科目。 九、金融企業成本費用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基本業務成本確認說明 根據會計資料直接填報的基本業務成本的鑒證說明,應從以下幾方面介紹業務發生情況、鑒證過程和鑒證結論: 1.驗證賬面發生的基本業務成本情況,抄錄有關會計科目的累計發生額,并審核邏輯關系; 2.說明基本業務成本的確認和計量方法; 3.記錄基本業務成本的會計處理中存在的差錯; 4.驗證基本業務成本事項的會計差錯是否進行了全額納稅調整; 5.驗算截止是否正確,記錄提前確認基本業務成本或滯后確認基本業務成本的不正常會計業務,并說明納稅調整情況; 6.與附表十四(3)《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的有關數據進行驗證。 (二)基本業務成本計算說明 根據賬面金額,對基本業務成本進行分項逐行鑒證,驗算確認總金額。 十、事業單位支出總額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事業單位支出總額的確認說明 根據會計資料直接填報的事業單位支出的鑒證說明,應從以下幾方面介紹業務發生情況、鑒證過程和鑒證結論: 1.驗證賬面發生的事業單位支出情況,抄錄有關會計科目的累計發生額,并審核邏輯關系; 2.說明事業單位支出的確認和計量方法; 3.記錄事業單位支出的會計處理中存在的差錯; 4.驗證事業單位支出的會計差錯是否進行了全額納稅調整; (二)事業單位支出總額計算說明 根據賬面金額,對事業單位支出進行分項逐行鑒證,驗算確認總金額。 十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總額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支出總額的確認說明 根據會計資料直接填報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的鑒證說明,應從以下幾方面介紹業務發生情況、鑒證過程和鑒證結論: 1.驗證賬面發生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情況,抄錄有關會計科目的累計發生額,并審核邏輯關系; 2.說明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的確認和計量方法; 3.記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的會計處理中存在的差錯; 4.驗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的會計差錯是否進行了全額納稅調整; (二)支出總額計算說明 根據賬面金額,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進行分項逐行鑒證,驗算確認總金額。 十二、投資成本的鑒證編寫要求 (一)投資成本確認說明 根據會計資料直接填報的投資成本的鑒證說明,應從以下幾方面介紹業務發生情況、鑒證過程和鑒證結論: 1.驗證賬面發生的投資成本情況,抄錄有關會計科目的累計發生額,并審核邏輯關系; 2.說明投資成本的確認和計量方法; 3.記錄投資成本的會計處理中,存在的差錯; 4.驗證投資成本事項的會計差錯是否進行了全額納稅調整。 (二)投資成本計算說明 1.債權、股權投資持有期間會計確認成本的納稅調整計算; 2.初始投資成本確認情況計算; 3.按權益法調整后的投資成本納稅調整情況計算; 4.收到被投資單位分派的屬于投資前累積盈余的分配額沖減投資成本的納稅調整情況計算; 5.計稅成本調整情況說明,如追加或減少股權投資和根據稅收規定應作為投資成本收回的投資分配。 十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事項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主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事項的鑒證,主要是對“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額”和“加計扣除額”的鑒證,其他依據附表填報的五個計算事項,僅僅是邏輯關系的審核。 說明“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免稅所得”、“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損贈額”等五項計算事項,“主表”與“附表”邏輯關系審驗情況; 在編寫說明時,應重點說明“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所得稅額”和“加計扣除額”的鑒證情況。 (一)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額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注冊稅務師編寫“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額的鑒證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根據證據資料說明投資收益取得情況; 二是,當年實現納稅調整后所得構成情況; 三是,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核減事項; 四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五是,應補稅投資收益額; 六是,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額。 (二)加計扣除額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1.分析說明納稅人是否能夠完整的準確提供會計資料; 2.分析驗證賬證是否健全; 3.技術開發費賬面分類核算驗算情況; 4.不屬于技術開發費核算內容的賬面記錄驗證情況; 5.調整不屬于技術開發費項目金額的驗證情況; 6.調整后的技術開發費金額驗算說明; 7.編制技術開發費調整表。 十四、《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彌虧資格鑒證 1.說明虧損年度申報情況; 2.2006年以前的虧損,還應說明受理報備部門、報備時間、報備虧損確認情況。 (二)彌虧年度盈利額 主要包括:彌虧年度盈利額,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數據確認。 (三)分立企業彌補虧損 1.說明審核認定的稅務機關; 2.說明審核認定時間; 3.虧損審核認定結果說明。 (四)合并企業彌補虧損 1.說明合并后的企業是否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 2.依據國稅發[1998]97號文件規定選擇的彌虧方法; 3.說明稅務機關認定或中介機構確認的合并轉入的虧損額。 (五)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 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計算說明。主要包括: 1.根據國稅發[2006]56號文件規定,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是《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第4列第6行所填報的數據,在該表中的第6行金額,等于本行對應的第2列與第3列兩列金額的合計。計算公式如下: 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虧損或盈利額(本年度調整后所得)+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 2.在國稅發[1999]34號執行的情況下,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虧損或盈利額(本年度調整后所得)+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免稅所得 (六)在虧損年度以后已彌補過的虧損額 在虧損年度以后已彌補過的虧損額計算說明。 注:2006年以前的已彌補虧損額,應根據《企業所得稅取消審批項目報備表》中,前五個年度“當期已彌補虧損數額”的合計數計算確認。該計算確認結果,與附表六《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第6行對應的第9列“在虧損年度以后已彌補過的虧損額”本年合計數,是同一結果。 2006年當年及以后年度的虧損額,根據虧損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確認。 (七)本年度可彌補虧損額 本年度可彌補虧損額計算說明。 注:2006年度以前的虧損,應根據《企業所得稅取消審批項目報備表》中,前五個年度“本期彌補虧損金額”的合計數計算確認。 (八)可結轉下一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額 可結轉下一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額計算說明。 注:可結轉下一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額,是指本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在計算確認時應注意,本年度可結轉下一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額,只包括本年度和以前4個年度的未彌補完的虧損額。應根據本年度和以前4個年度“當期彌補后虧損余額”的合計數計算確認。 十五、《捐贈支出明細表》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全額稅前扣除捐贈情況; (二)限比例稅前扣除捐贈情況; (三)捐贈關系產生情況; (四)捐贈合同履行情況。 十六、《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本表中納稅人會計核算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金額與稅收規定不一致,應驗算納稅調整增加所得的金額。 (二)納稅人如有未在收入總額中反映的收入項目以及稅收規定不允許扣除的支出項目,應在本表其他納稅調整增加項目中分項進行說明。 (三)對本表各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應分別從“本期發生數”、“稅前扣除限額”、“納稅調增金額”等三個方面說明計算調整過程。 (四)依據附表填列事項的調稅調整增加項目,也應從上述三個方面說明邏輯關系驗算情況。 財產損失鑒證的有關事項說明,請參見《<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準則(試行)>指南》。 十七、《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本表中納稅人根據稅收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會計核算中沒有在當期成本費用中列支的項目金額,執行鑒證的驗算情況。 (二)本表中填報以前年度進行了納稅調整增加,并根據稅收規定從以前年度結轉在本期扣除的項目金額,執行鑒證的驗算情況。 (三)納稅人如有根據稅收規定不應在收入總額中反映的免稅收入項目,以及應在扣除項目中反映而沒有反映的支出項目,填報在本表進行納稅調整事項,執行鑒證情況。 (四)依據附表填列事項的調稅調整減少項目,也應說明邏輯關系驗算情況。 十八、《廣告費支出明細表》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賬面本期實際發生的廣告費用情況分類說明; (二)不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支出情況的分類說明; (三)稅前扣除廣告費限額計算; (四)本年廣告費支出納稅調整額和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的計算; (五)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確認情況說明; (六)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應說明以前某年度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廣告費累計數和本年稅前扣除金額的情況(注:“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是以前年度調增結轉的廣告費在本年的扣除額;換句話說,可以表述為,反映以前某年度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廣告費累計數中在本年度扣除的部分)。 十九、《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明細表》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非工效掛鉤企業工資薪金的鑒證說明 1.賬面列支提取金額,“應付工資”科目中提取數及分配情況說明。 2.當年實際列支金額: (1)“應付工資”科目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 (2)未在“應付工資”科目中計提而直接在有關科目中列支的工資薪金支出。 3.本期核準計稅人數: (1)企業總人數組成情況; (2)不作為計稅人數的人員組成情況(如:應由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支付的福利、工會部門人員,以及已領取養老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下崗待業人員等); (3)核準計稅人數計算。 4.本期稅前扣除限額: (1)法定計稅工資標準說明; (2)扣除限額計算。 5.本期納稅調增額的計算。 (二)工效掛鉤企業工資薪金的鑒證說明 1.賬面列支提取金額,“應付工資”科目中提取數及分配情況說明。 2.當年實際列支金額: (1)“應付工資”科目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 (2)未在“應付工資”科目中計提而直接在有關科目中列支的工資薪金支出; (3)在工資基金中動用結余的發放數。 3.本期納稅調增額和本年結余額: (1)比較計算實發工資與計提工資的差額; (2)確認計算:當年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小于在成本費用中的計提數的差額。 4.本年動用結余額: (1)工效掛鉤工資總額基數批準情況說明; (2)比較計算實發工資與計提工資的差額; (3)確認計算為:當年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大于在成本費用中的計提數的差額。 (三)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鑒證說明 1.企業三項經費賬面計提金額; 2.按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總額計算的三項經費扣除限額; 3.三項經費納稅調整增加額計算; 4.職工教育經費的使用情況。 二十、《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本期計提折舊、攤銷的資產平均原值或折余價值” 國稅發[2006]56號文件要求公式中除以12是錯誤的,但國稅函[2006]1043號文件沒有修改,實際應為除以2。修改后正確的為:第1列第2行、第3行和第4行:金額等于(計提折舊的資產年初原值余額+本年末原值余額)÷2。 (二)“本期資產折舊或攤銷額” 在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中,按會計核算口徑的實際計提、攤銷數,從會計賬戶中直接采集有關數據。 (三)“應予調整的資產平均價值” 1.“應予調整的資產平均價值”應包括的內容 “應予調整的資產平均價值”,是本年度不允許稅前提取折舊、攤銷的資產額,屬于應當從“本期計提折舊、攤銷的資產平均原值或折余價值”中調減的項目。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稅法不允許稅前扣除的企業資產重估增值; (2)稅法不允許稅前扣除的接受捐贈資產價值; (3)外購商譽; (4)資產會計計價與稅收計價差異的調整額; (5)稅法規定的資產殘值。 2.“應予調整的資產平均價值”的計算步驟 第一步需確認納稅人當年是否存在上述應核減的五項資產,第二步如果不存在,“應予調整的資產平均價值”計算結果為零,第三步如果五項資產都存在或存在某一項,將五項資產的賬面原值相加即為計算結果。 3.應予調整的資產計價差異 由于存貨不屬于本表填報的范圍,不予關注故可存貨的計價差異;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計價差異,屬于納稅調整事項,不屬于應予調整資產平均價值的范圍。本表所需要調整的資產計價差異,只涉及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計價差異。 注冊稅務師對資產初始計價差異調整事項進行鑒證時,應關注以下情況: (1)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 (2)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4)盤盈的固定資產; (5)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 (四)“本期資產計稅成本” “本期資產計稅成本”計算時應注意審核以下兩項內容,避免錯用基數,防止將不允許計提折舊的資產價值列入允許計提折舊的范圍。 1.本期計提稅前扣除折舊攤銷的基數; 2.需要折舊、攤銷的各類資產賬面余額。 (五)“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額” “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額”=“本期資產計稅成本”×稅收規定的年折舊率或年攤銷率。計算時,應注意對以下兩項的證據收集和過程說明。 1.稅收規定的年折舊率或年攤銷率的情況; 2.各類資產折舊、攤銷額計算。 (六)“本期納稅調整增加額或減少額” 各類資產賬面計提折舊或攤銷額的實際數與“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額”的標準數對比結果。實際數大于標準數,做調增處理;實際數小于標準數,如果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做會計調整,可以按標準數進行稅前扣除。 (七)本期轉回以前年度確認的時間性差異” 1.以前年度發生的,納稅人在會計處理時未確認,而在納稅申報確認的折舊攤銷額,以前年度確認的折舊攤銷累計總額計算; 2.“本期轉回以前年度確認的時間性差異”金額的計算。 (注:反映各類資產會計確認晚、稅收確認早所形成的差異,屬于本期應調增應納稅所得的時間性差異。) 本表的第12列“本期轉回時間性差異”內容,僅要求填報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的時間性差異。 “本期轉回時間性差異”在填報時,應注意取得證明以前年度差異存在的有關證據資料,如:納稅調整說明、納稅調整申報材料和會計折舊攤銷臺賬(備查�。┯涗浀�。 《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7行“本期轉回以前年度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內容,所要求填報的是全部的時間性差異。有關時間性差異的納稅調整問題,請參見《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7行“本期轉回以前年度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有關介紹。 (八)“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的計算” 1.“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折舊或攤銷” 本年度發生的,納稅人在會計處理時已確認,而在納稅申報時調增應納稅所得的折舊攤銷額的計算。 (注:反映各類資產因會計確認早、稅收確認晚所形成遞延的時間性差異。) 2.“以前年度結轉額” 應說明2006年以前,某年度結轉以后年度扣除折舊或攤銷的累計數。該數字應根據上年度《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第15列各類資產“累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或攤銷”金額,核對確認。 (注:反映到上年為止,累計結轉遞延的時間性差異。) 3.“本年稅前扣除額” 2006年度稅前扣除金額的計算確認。 (注:“本年稅前扣除額”,是指當年遞延的時間性差異累計數在本年度應扣除的部分。計算時可比照彌補虧損額的計算方法。) 4.“累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或攤銷額” 累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或攤銷額4=1+2-3 二十一、《壞賬損失明細表》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壞賬準備金賬面提取金額; (二)壞賬準備金扣除限額; (三)壞賬準備金納稅調增額計算。 二十二、《呆賬準備計提明細表》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情況說明; (二)分類說明形成呆賬的原因; (三)貸款和投資的產生情況說明; (四)貸款發放情況說明; (五)破產、關閉、解散的情況說明; (六)注銷、吊銷情況說明; (七)借款人或被投資企業、擔保人財產清算、清償和分配情況說明; (八)貸款或投資人受償及損失情況說明; (九)采取的補救措施和結果的情況說明; (十)對擔保人進行追償的情況說明; (十一)技術鑒定證明合法性、有效性的情況說明; (十二)法院判決、裁定或終止執行情況說明; (十三)、墊款情況說明; (十四)對刑事犯罪造成的呆賬損失應根據涉案說明情況; (十五)抵押(質押)情況說明; (十六)損失確認情況說明。 二十三、《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與呆賬準備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相同,不再重復。 二十四、應納所得稅額計算事項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主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事項的鑒證,主要是對“稅率”、“境內投資所得抵免稅額”、“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就地預繳比例”、“本期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上年應繳未繳本年入庫所得稅額”等五項的鑒證,其他依據附表填報的三個計算事項,僅僅是邏輯關系的審核。 在編寫說明時,應重點說明“稅率”、“境內投資所得抵免稅額”、“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就地預繳比例”、“本期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上年應繳未繳本年入庫所得稅額”等五項的鑒證情況。 一是,說明“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境外所得抵免稅額”、“減免所得稅額”等三個計算事項,“主表”與“附表”邏輯關系審驗情況; 二是,“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額”的取證及計算過程說明; 三是,“加計扣除額”的取證及計算過程說明。 (一)稅率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是,說明影響的稅率;二是,區分計量界限、地區優惠、彌補虧損后所得適用稅率等三種情況,說明選擇理由;三是,說明選擇的政策依據。 (二)境內投資所得抵免稅額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說明本行與19行和24行的對應關系。 (三)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就地預繳比例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1.預繳所得稅的成員企業的選擇; 2.成員企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比例; 3.成員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 (四)本期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1.對本年四個季度所得稅預繳所得稅繳款書的鑒證情況說明; 2.本期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驗算過程。 (五)上年應繳未繳本年入庫所得稅額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1.對本年繳納上年所得稅繳款書的鑒證情況說明; 2.本年累計繳納上年所得稅驗算過程。 二十五、《境外所得稅抵扣計算明細表》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的審核鑒證,關鍵是三個問題,包括所得額的確認計量、抵扣方法的選擇和特殊抵扣事項的處理。對于會計處理過程中,不符合稅法的規定,就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具體鑒證事項如下: (一)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境外所得的確認; (三)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款的確認; (四)境外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抵扣方法; (五)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期限; (六)應納稅額的計算; (七)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 (八)境外減免稅處理; (九)境外企業遇有自然災害的處理。 二十六、《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的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免稅所得、減免稅的鑒證說明 免稅所得和減免稅等兩個事項,應對納稅人當年發生的免稅所得和減免稅等事項,根據具體情況,逐項依次對所依據的文件、審批情況及金額驗證加以說明。 (二)抵免所得稅額的鑒證說明 1.項目性質的鑒證說明 (1)申請人與納稅人是否為同一主體; (2)提交的有關項目屬于技術改造的證明文件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內容; (3)申請抵免所得稅的項目屬于國家規定的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重點項目; (4)取得改造項目批準立項的有關文件、技術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等證據資料。 2.資金來源的鑒證說明 (1)投資預算情況; (2)投資實際取得情況; (3)技術改造資金是否包括財政拔款; (4)取得投資概預算、融資協議書、劃入資金的結算單證和票據等證據資料。 3.國產設備范圍的鑒證說明 (1)境內企業生產制造的生產經營性設備; (2)項目所需; (3)改造期內購置; (4)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5)取得有加蓋“技術改造項目審查專用章”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和國產設備訂購清單; (6)取得購置設備變更情況; (7)取得國產設備訂購協議書; (8)取得所購國產設備的有關文件和證明資料; (9)取得設備購進運輸安裝的有關文件和證明資料; (10)取得購置設備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證明文件。 4.國產設備投資額的鑒證說明 (1)購置國產設備總投資額; (2)運輸、安裝和調試等項目的開支; (3)國產設備價款; (4)國產設備投資金額; (5)取得購置國產設備的正式發票、運輸、安裝和調試的發票等證據資料。 5.抵免稅額的鑒證說明 (1)購置設備的上年利潤的計算說明; (2)設備購置當年新增利潤計算說明; (3)取得上年的利潤情況資料、設備購置當年新增利潤情況資料等證據資料; (4)計算抵免稅額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①彌補虧損年度抵稅限額。 ②前一年減免稅企業的抵稅基數。 A.減征企業。 B.免征企業。 ③減稅企業當年抵稅額。 ④多渠道融資抵免額。 ⑤分年度購置設備的抵免期限和抵稅額計算。 ⑥免稅企業當年抵稅額遞延。 6.延續抵免期限的鑒證說明 (1)允許延續抵免的原因; (2)本年允許抵免的金額; (3)取得未抵免投資額、延續抵免稅務機關確認資料等證據資料。 7.抵扣憑證的鑒證說明 (1)是否按規定取得發票; (2)所取得的發票是否符合開具要求; (3)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等證據資料。
附件2:工作底稿 索 引 委托單位名稱: 委托單位聯系電話: 索引號 項目名稱 索引號 項目名稱 一、綜合類 3-4 業務招待費鑒證表 1-1 鑒證整體工作計劃 3-5 公益救濟性捐贈鑒證表 1-2 三級復核工作底稿 3-6 資產折舊、攤銷鑒證表 1-3 鑒證過程中重大問題請示報告 3-7 資產折舊、攤銷差異調整鑒證表 1-4 交換意見記錄 3-8 廣告費支出鑒證表 1-5 企業提供資料清單 3-9 業務宣傳費鑒證表 3-10 上繳總機構管理費鑒證表 1-6 企業基本情況 3-11 業務傭金鑒證表 1-7 通用會計憑證分類鑒證表 3-12 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和住房公積金 鑒證表 1-8 通用工作記錄表 3-13 壞帳損失、壞帳準備金鑒證表 二、收入總額和稅前扣除項目 3-14 資產盤虧、毀損和報廢鑒證表 2-1 主營業務收入鑒證表 3-15 租金支出鑒證表 2-2 收入(收益)鑒證表 3-16 其他扣除費用鑒證表 2-3 視同銷售收入鑒證表 3-17 不允許扣除項目鑒證表 2-4 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鑒證表 3-18 納稅調整減少項目鑒證表 2-5 收入項目時間差異調整表 3-19 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額 鑒證表 2-6 主營業務成本鑒證表 3-20 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鑒證表 2-6-1 生產成本及主營成本鑒證表 3-21 技術開發費鑒證表 2-7 其他成本(支出)和期間費用鑒證表 2-8 視同銷售成本鑒證表 四、應納所得稅額計算類 2-9 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鑒證表 4-1 境外所得稅分國不分項抵扣鑒證表 2-10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鑒證表 4-2 境外所得稅實行定率抵扣鑒證表 2-11 短期投資鑒證表 4-3 免稅所得鑒證表 2-12 長期投資鑒證表 4-4 減免稅鑒證表 2-13 流轉稅及附加鑒證表 4-5 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鑒證表 2-14 土地增值稅及地方稅鑒證表 4-6 國產設備投資抵免項目所需設備購置情況鑒證表 三、納稅調整類項目 五、申報表類 申報表類 3-1 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等三項經費(非工效掛釣企業)鑒證表 申報表主表及附表 3-2 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工效掛釣企業)鑒證表 3-3 利息支出鑒證表
一、綜合類 鑒證整體工作計劃 索引號1—1 委托單位名稱 會計期間 編制人 日期 一、鑒證項目(*填寫委托鑒證事項業務類型)
二、鑒證目標(*填寫“對鑒證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發表意見”)
三、計劃鑒證日期 約定工作日開始日 年 月 日 外勤工作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計 日 人次 編寫報告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鑒證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四、鑒證小組組成及人員分工: 姓名 職務或名稱 分工 備注 公司(所)領導意見:
三級復核工作底稿 索引號1—2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納稅所屬年度: 日 期 復核人 復核要點 復核與否 復核意見 處理情況 項 目 負 責 人 鑒證準則規定的程序是否執行; 鑒證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鑒證工作底稿的填寫是否完整; 鑒證工作底稿的記錄是否清晰; 鑒證工作底稿的勾稽關系是否清晰; 鑒證工作底稿的歸類整理是否適當; 鑒證結論是否明確。
復核人:
日期: 部 門 經 理 意 見 鑒證程序的執行是否已經實現鑒證目標; 鑒證項目的鑒證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各鑒證項目之間的銜接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存在遺漏未鑒證項目; 項目負責人對助理人員的監督、指導是否恰當; 納稅調整項目是否按稅法規定進行處理; 鑒證意見的確定是否恰當。
復核人: 日期: 公 司 (所) 領 導 意 見 鑒證約定事項是否已實現; 鑒證程序的制定與實施是否恰當; 鑒證依據是否充分、適當; 對遺漏未鑒證事項是否進行鑒證; 鑒證意見是否恰當,鑒證報告的表述是否規范。
鑒證過程中重大問題請示報告 索引號1—3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執行的會計準則 稅款所屬期間 承辦部門 項目負責人 業務類型 提請決定的主要問題及初步處理意見
部門經理意見 公司(所)領導意見
交換意見記錄 年 月 日 索引號1—4 委托方名稱: 委托方 參加人員 姓名 職務 受托方 參加人員 姓名 職務 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 交換意見后的處理結果
企業提供資料清單 索引號1—5 序號 資 料 名 稱 份 頁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需提供的資料 1 單位設立時的合同、協議、章程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 單位設立時和以后變更登記時的批文、驗資報告復印件 3 單位現在執行的相關行業會計政策 4 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及相關的內控制度 5 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6 享受優惠政策的文件及前中介機構所作的納稅鑒證報告復印件 7 本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8 未經鑒證的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 9 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稅前扣除項目復印件 10 重要經營合同、協議復印件 11 單位關聯企業名單 12 其他應提供的資料 二、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鑒證需提供的資料(除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所需的資料外,還要提供如下資料:) 1 技術改造項目批準立項的有關文件 2 技術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 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 4 投資概預算、融資協議書、劃入資金的結算單證和票據 5 有加蓋“技術改造項目審查專用章”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和國產設備訂購清單 6 購置設備變更情況 7 國產設備訂購協議書 8 所購國產設備的有關文件和證明資料 9 設備購進運輸安裝的有關文件和證明資料 10 購置設備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證明文件 11 購置國產設備的正式發票、運輸、安裝和調試的發票 12 上年的利潤情況資料、設備購置當年新增利潤情況資料 13 未抵免投資額的證明材料 14 延續抵免稅務機關確認資料 15 購置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三、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鑒證需提供的資料(除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所需的資料外,還要提供如下資料:) 1 技術項目開發計劃(立項書)和技術開發費預算 2 技術研發專門機構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3 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項目和發生額的有效憑據 四、企業財產損失鑒證需提供的資料 1 單位設立時的合同、協議、章程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 單位設立時和以后變更登記時的批文、驗資報告復印件 2 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重要經營合同、協議復印件 4 企業財產損失申請及財產損失清單 5 申請報批《國家稅務總局令13號》規定的財產損失,應提交該文件規定的有關財產損失類型證據資料 6 申請報批《國家稅務總局令4號》規定的財產損失,應提交該文件規定的呆帳損失證據資料
企業基本情況表 索引號1—6 企業名稱 經濟類型 所屬行業 企業注冊地址 電 話 郵 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企業技術 監督局識別號 工 商 登 記 發照日期 稅 務 登 記 計算機代碼 發證日期 執照號碼 稅務代碼 經營范圍 經營期限 年 財務經理 聯系人 投 資 者 名 稱 投 資 總 額 注冊金額 出資比例 實收 金額 占注冊% 合 計 分支機構概 況 名 稱 投資總額 投資比例 名 稱 投資總額 投資比例 前事務所名稱 前事務所 鑒證報告編號
通用會計憑證分類鑒證表 索引號1—7 委托單位名稱: 鑒證項目: 鑒證年度: 編制人 年 月 日 復核人 年 月 日 日期 憑證號 摘要 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 對應科目 金額 備注 編制說明:此表附在相關需要調整的“鑒證表”后,以此作鑒證記錄。
通用工作記錄表 索引號1—8 委托單位名稱: 鑒證項目: 鑒證年度: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鑒證說明:
鑒證結論:
二、收入總額和稅前扣除項目 主營業務收入鑒證表
索引號2—1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月份 金額合計 銷售(營業)收入類型 備注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本期未審額 鑒證調整額 鑒證確認額 鑒證說明:
收入(收益)鑒證表 索引號2—2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項目 未審額 鑒證調整額 鑒證確認額 本期合計 鑒證說明:
編制說明:本表適用于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投資收益等收入項目的鑒證鑒證,按收入類型填列,以相關的會計核算賬戶作為數據來源。
視同銷售收入鑒證表 索引號2—3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鑒證項目: 鑒證年度: 編制人 年 月 日 復核人 年 月 日 類型 日期 憑證號 摘要 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 金額 1、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 2、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 3、其他視同銷售的收入 編制說明:本表適用于“視同銷售收入”項目的鑒證鑒證,按視同銷售收入類型填列,以相關的會計核算賬戶作為數據來源。
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鑒證表 索引號2—4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鑒證項目: 鑒證年度: 編制人 年 月 日 復核人 年 月 日 類型 日期 憑證號 摘要 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 金額 1、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 2、債務重組收益 3、接受捐贈的資產 4、資產評估增值 5、其他 編制說明:本表適用于“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項目的鑒證鑒證,按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類型填列,以相關的會計核算賬戶作為數據來源。
收入項目時間差異調整表 索引號2—5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鑒證項目: 鑒證年度: 編制人 年 月 日 復核人 年 月 日 類型 日期 憑證號 摘要 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 金額 1、銷售折讓業務 2、預收款銷售 3、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 4、其他 編制說明:本表適用于“收入項目時間差異”項目的鑒證鑒證,按收入項目時間差異類型填列,以相關的會計核算賬戶作為數據來源。
主營業務成本鑒證表 索引號2—6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月份 金額合計 銷售(營業)成本類型 備注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本期未審額 鑒證調整額 鑒證確認額 鑒證說明:
生產成本及主營業務成本鑒證表
索引號2—6—1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序號 項目 未審額 調整或重新分類額 鑒證確認額 本期合計 鑒證說明:
編制說明:本表用于控制各有關成本計算項目,以倒軋方式計算主營業務成本。
其他成本(支出)和期間費用鑒證表 索引號2—7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項目 未審額 鑒證調整額 鑒證確認額 本期合計 鑒證說明:
編制說明: 本表適用于其他業務支出、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等科目的鑒證。
視同銷售成本鑒證表 索引號2—8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鑒證項目: 鑒證年度: 編制人 年 月 日 復核人 年 &nb, sp;, ; 月 日 日期 憑證號 摘要 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 金額 1、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成本 2、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成本 3、其他視同銷售成本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編制說明:本表適用于“視同銷售成本”項目的鑒證鑒證,按視同銷售成本類型填列,以相關的會計核算賬戶作為數據來源。
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鑒證表 索引號2—9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鑒證項目: 鑒證年度: 編制人 年 月 日 復核人 年 月 日 類型 日期 憑證號 摘要 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 金額 1、資產評估減值 2、其他 編制說明:本表適用于“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項目的鑒證鑒證,按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類型填列,以相關的會計核算賬戶作為數據來源。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鑒證表
索引號2—10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序號 適用稅種 或附加 計稅依據 適用稅率 或征收率 應計提稅金或附加 備注 帳面金額 鑒證 調整額 鑒證 確認額 本期合計 鑒證說明:
短期投資鑒證表 索引號2—11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序號 項 目 未審額 鑒證 調整額 鑒證確認額 備注 本期合計 鑒證說明:
編制說明: 1.項目按短期投資明細帳目填列,如內容較多可分別開立鑒證底稿。 2.項目欄中應逐項注明股票、債券購進單價,并在說明中標明市價,備注欄中注明股票號碼。 3.鑒證確認額=未審額+鑒證調整額。
長期投資鑒證表 索引號2—12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序號 投資單位及比例 未審額 鑒證 調整額 鑒證 確認額 備注 本期合計 鑒證說明:
流轉稅及附加鑒證表 索引號2—1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項 目 行 次 賬載金額 鑒證調整額 鑒證確認額 底稿索引 增值稅 期初未交額 1 應 納 稅 額 2 已 納 稅 額 3 期末應補(退)稅額 4 營業稅 期初未交額 5 應 納 稅 額 6 已 納 稅 額 7 期末應補(退)稅額 8 消費稅 期初未交額 9 應 納 稅 額 10 已 納 稅 額 11 期末應補(退)稅額 12 城市維護建設稅 期初未交額 13 應 納 稅 額 14 已 納 稅 額 15 期末應補(退)稅額 16 教育費附加 期初未交額 17 應 納 稅 額 18 已 納 稅 額 19 期末應補(退)稅額 20 文化事業費 期初未交額 21 應 納 稅 額 22 已 納 稅 額 23 期末應補(退)稅額 24 關稅 期初未交額 25 應 納 稅 額 26 已 納 稅 額 27 期末應補(退)稅額 28 資源稅 期初未交額 33 應 納 稅 額 34 已納稅額(含查補以 前年度稅款入庫數) 35 減免稅額 36 應補(退)稅額 37
土地增值稅及地方稅鑒證表 索引號2—1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項 目 行 次 賬載金額 鑒證調整額 鑒證確認額 底稿索引 土地增值稅 期初未交額 1 應 納 稅 額 2 已 納 稅 額 3 期末應補(退)稅額 4 印花稅 期初未交額 5 應 納 稅 額 6 已 納 稅 額 7 期末應補(退)稅額 8 房產稅 期初未交額 9 應 納 稅 額 10 已 納 稅 額 11 期末應補(退)稅額 12 車船稅 期初未交額 13 應 納 稅 額 14 已 納 稅 額 15 期末應補(退)稅額 16 土地使用稅 期初未交額 17 應 納 稅 額 18 已 納 稅 額 19 期末應補(退)稅額 20 契稅 期初未交額 21 應 納 稅 額 22 已 納 稅 額 23 期末應補(退)稅額 24 期初未交額 25 應 納 稅 額 26 已 納 稅 額 27 期末應補(退)稅額 28 期初未交額 33 應 納 稅 額 34 已 納 稅 額 36 期末應補(退)稅額 37 三、納稅調整類項目 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等三項經費(非工效掛釣企業)鑒證表 索引號3—1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本期企業職工人數 復核人 日期 行次 項 目 應付工資薪金總額 職 工 福利費 職工工會經 費 職工教育 經 費 1 2 3 4 5 6 2 生產成本 --- --- 3 制造費用 --- --- 4 銷售(營業)費用 5 管理費用 6 在建工程 --- --- 7 職工福利費 --- --- --- 8 職工工會經費 --- --- --- 9 小計 10 未通過上述科目直接在成本、費用列支額 11 實際發放工資總額或實際提取的三項經費(11=9+10) 12 準予稅前扣除金額 13 超標準列支金額 鑒證說明:
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工效掛釣企業)鑒證表 索引號3—2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行次 項 目 工資 薪金 三項費用 工會 經費 職工 福利費 職工 教育經費 小計 1 2 3 4 5=2+ 3+4 1 生產成本 2 制造費用 3 銷售(營業)費用 4 管理費用 5 在建工程 6 合計 7 實際發放額 8 其中:批準的工效掛鉤工資總額 9 其中:動用結余額 10 本期納稅調增額 11 本期納稅調減額 12 本年結余額 13 加:以前年度結余額 14 減:本年動用結余額 15 本期累計結余額 鑒證說明:
利息支出鑒證表 索引號3—3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審查會計科目: 銀行同期利率: 序號 憑證號 借款金額 借款 期限 利率 實際列支 利息金額 允許扣 除金額 超標準列支金額 備注 月 日 號 本期合計 --- --- 鑒證說明:
業務招待費鑒證表 索引號3—4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一、業務招待費科目 月份 營業費用 實際列支額 管理費用 實際列支額 在其他成本、 費用中列支額 小計 備注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本期實際列支額 調整金額 調整后金額 本期鑒證后營業收入 允許扣除金額 超標準列支額 年營業收入1500萬元以下,按不超過5‰,據實扣除 年營業收入1500萬元以上,按不超過3‰,據實扣除 根據財企[2001]251號文件規定的各類收益,按不超過2%,據實扣除 鑒證說明:
公益救濟性捐贈鑒證表 索引號3—5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審查會計科目: 序號 用途 非營利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 受贈人名稱、地址 捐贈額 本期支出 合計 --------- --- 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 允許扣除金額 超標準列支額 全額扣除金額 3%以內扣除金額 10%以內扣除金額 鑒證說明:
資產折舊、攤銷鑒證表 索引號3—6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鑒證人 日期 行次 資產類別 本期計提折舊攤銷的資產平均原值或折余價值 本期資產折舊或攤銷額 應予調整的資產平均價值 稅法規定殘值 本期資產計稅成本 允許稅前扣除折舊或攤銷額 納稅調整后資產凈值 本期納稅調整增減額 小計 計入制 造費用 計入管 理費用 計入營 業費用 計入在 建工程 計入 其他 小計 應予調整重估增值 2003年前受贈 外購 商譽 資產計價差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 固定資產小計 2 房屋建筑物 3 機器設備 4 電子設備運輸工具 5 無形資產小計 6 專利權 7 非專利技術 8 商標權 9 著作權 10 土地使用權 11 商譽 ﹡ 12 其他 13 其他資產小計 14 開辦費 15 長期待攤費 16 其他 17 合計 鑒證說明: 第2列=第3+4+5+6+7列。第8列=第9+10+11+12列。第14列=第1列-第8列-第13列。第16列=原值-稅前扣除的累計折舊額 資產折舊、攤銷差異調整鑒證表 索引號3—7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鑒證人 日期 行次 資產類別 本期轉回以前 年度確認的時 間性差異 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的計算 本年結轉以后年度 扣除的折舊或攤銷 以前年度結轉額 本年稅前扣除額 累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或攤 1 2 3 4 5=2+3-4 1 固定資產小計 2 房屋建筑物 3 機器設備 4 電子設備運輸工具 5 無形資產小計 6 專利權 7 非專利技術 8 商標權 9 著作權 10 土地使用權 11 商譽 12 其他 13 其他資產小計 14 開辦費 15 長期待攤費 16 其他 17 合計 鑒證說明: 1.“本期轉回以前年度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各類資產加速計提的稅前扣除折舊攤銷額,超過會計制度未加速折舊攤銷額,所形成差額分類的說明(注:國稅發[2006]56號文件規定,“本期轉回以前年 度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于以后年度確認費用或損失,但按照稅收規定可以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形成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在本期的納稅調增額) 2.“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的計算”;(1)“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折舊或攤銷”各類資產加速計提的會計折舊攤銷額,超過未加速的稅前折舊攤銷額,所形成差額分類的說明;(2)“以前年度結轉額”,上年度《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第16列各類資產“累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或攤銷”的金額;(3)“本年稅前扣除額”:應說明以前某年度結轉以后年度扣除折舊或攤銷累計數和本年稅前扣除金額的情況�!氨灸甓惽翱鄢~”是以前年度調增結轉的折舊或攤銷在本年的扣除額;換句話說,可以表述為,以前某年度結轉以后年度扣除折舊或攤銷累計數中,在本年度扣除的部分。該項金額,在附表五《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第17行“其他納稅調減項目”中反映;(4)累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或攤銷額的計算。 廣告費支出鑒證表 索引號3—8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所屬行業: 序號 項目 廣告發布者名稱 廣告發 布者地址 支出額 備注 廣播電視臺廣告 報刊雜志廣告 其他 本期帳面金額合計 ------ 減:糧食白酒廣告支出 ------ 加:上年結轉額 ------ 本期實際支出額 ------ 本期鑒證后營業收入 允許扣除額: 超標準 列支額 全額扣除 2%以內扣除 8%以內扣除 %以內扣除 鑒證說明:
業務宣傳費鑒證表 索引號3—9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序號 項目 支出內容 支出額 備注 廣告禮品 其它 本期帳面實際列支額 -------- 調整金額 -------- 調整后金額 -------- 本期鑒證后營業收入 扣除標準 允許扣除金額 超標準列支額 5‰ 鑒證說明:
上繳總機構管理費鑒證表 索引號3—10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序號 上繳管理費審批情況 實際支出額 超標準列支額 備注 批準文號 審批比例 審批金額 本期合計 鑒證說明:
業務傭金鑒證表
索引號3—11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序號
支出內容
支出 金額 允許扣除條件及標準 不允許扣除額(超標準列支額) 是否有合法真實憑證 支付對象是否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企業或個人 服務金額5%可扣除 本期合計 --- ---- 鑒證說明:
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和住房公積金鑒證表 索引號3—12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項目 本期實際列支額 允許稅前扣除額 超標準列支額 (一)各類社會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 失業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生育保險 工傷保險 補充養老保險 補充醫療保險 (二)住房公積金 本期合計 鑒證說明:
壞帳損失、壞帳準備金鑒證表 索引號3—13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行次 項 目 會計金額 稅收金額 納稅調整額 1 2 3 1 期初壞帳準備金額 ﹡ 2 本期核銷的壞帳損失 3 本期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損失 4 計提壞帳準備的應收帳款余額 5 本期增(減)提的壞帳準備 6 期末壞帳準備余額 ﹡ 采用直接沖銷法核算 行次 實際壞帳損失未審額 壞帳損失審批情況 納稅調整額 批準文號 審批金額 1 本期合計 鑒證說明:
編制說明: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附表十四(1)《壞賬損失明細表》的填表說明填寫。
資產盤虧、毀損和報廢鑒證表 索引號3—14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財產損失種類 財產 原值 計提 折舊 保險公司(賠償) 過失人賠償 (責任人) 殘值或變價收入 清理費用 財產損失凈額 未審額 鑒證確認額 未審額 鑒證確認額 未審額 鑒證確認額 本期合計 鑒證說明:
租金支出鑒證表 索引號3—15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項 目 固定資產類別 合計
以經營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 本期租金實際支出額 允許扣除 租金額 受益期限 租賃金額 年平均扣除額 租金鑒證調整額 以融資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 本期租金實際支出額
(不允許扣除額) 鑒證說明:
其他扣除費用鑒證表
索引號3—16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序號 項目 本期發生額 允許扣除額 超標準列支額 備注 本期合計 鑒證說明:
不允許扣除項目鑒證表 索引號3—17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序號 項 目 金額 本期帳面金額 本期鑒證確認額 1 資本性支出 2 違法經營罰款和被沒收財物損失 3 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 4 災害事故損失賠償 5 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6 非廣告性質贊助支出 7 糧食類白酒廣告費 8 為其他企業貸款擔保的支出項目 9 與收入無關的支出 其中:資產減值準備小計 存貨跌價準備 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委托貸款減值準備 11 本期合計 鑒證說明:
納稅調整減少項目鑒證表 索引號3-18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序號 項 目 金額 本期 帳面金額 鑒證 調整額 鑒證 確認額 1 工效掛鉤企業用“工資基金結余”發放的工資 2 以前年度結轉在本年度扣除的廣告費支出 3 以前年度結轉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轉讓損失 4 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的基本醫療保險 5 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的補充醫療保險(可稅前扣除的部分) 6 以前年度進行了納稅調整增加、在本年度發生了減提的各項準備金 7 其中:壞賬準備 8 存貨跌價準備 9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1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11 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12 自營證券跌價準備 13 呆賬準備 14 保險責任準備金提轉差 15 其他準備 16 本期已轉銷售收入的預售收入的預計利潤(房地產業務填報) 17 其他納稅調減項目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本 期 合 計 鑒證說明:
編制說明: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五的內容填寫。
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額鑒證表 索引號3-19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鑒證項目: 鑒證年度: 編制人 年 月 日 復核人 年 月 日 鑒證情況 鑒證調整額 鑒證確認額 取得投資收益額 當年實現納稅調整后所得 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核減事項 彌補以前度虧損額 應補稅投資收益額 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額 鑒證說明:
編者說明:主表25行“境內投資所得抵免稅額”的鑒證于本表鑒證內容相同。
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鑒證表 索引號3-20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鑒證人 日期 項目名稱 賬面金額 鑒證調整金額 鑒證確認金額 一、全額列支的捐贈 1、向紅十字事業捐贈 2、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 3、向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 4、向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 5、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業捐贈 6、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 7、 二、限額列支的捐贈 1、向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的捐贈 2、向中國綠化基金會的捐贈 3、向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捐款 4、向光華科技基金會的捐贈 5、向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捐贈 6、向中國聽力醫學發展基金會捐贈 7、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捐贈 8、向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捐贈 9、向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捐贈 10、向文化事業的捐贈 11、向災區的捐贈 12、向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捐贈 13、向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的捐贈 14、通過中國癌癥研究基金會的捐贈 15、通過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捐贈 16、通過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的捐贈 17、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捐贈 18、向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 19、向中國歸女發展基金會的捐贈 20、對科技館、自然博物館等科普事業的捐贈 21、 鑒證說明:
技術開發費調整表 索引號3—21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鑒證人 日期 項目名稱 賬面金額 調整金額 鑒證確認金額 新產品設計費 工藝規程制定費 設備調整費 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 技術圖書資料費 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 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 研究設備的折舊 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 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鑒證說明:
四、應納所得稅額計算類 境外所得稅分國不分項抵扣鑒證表 索引號4—1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nbs, p;&nb, sp;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鑒證項目: 鑒證年度: 編制人: 年 月 日 復核人: 年 月 日 國 名 境外 所得 彌補以前 年度虧損 免稅 所得 境外應納 稅所得額 法定 稅率 境外所得 應納稅額 境外已繳納的 所得稅稅額 境外所得稅 扣除限額 超過境外所得 稅扣除限額的余額 本年可抵扣以前 年度所得稅額 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繳 稅款未抵扣余額 1 2 3 4 5(2-3-4) 6 7(5×6) 8 9 10(8-9) 11 12 鑒證說明: 境外所得稅實行定率抵扣鑒證表 索引號4—2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鑒證項目: 鑒證年度: 編制人 年 月 日 復核人 年 月 日 國 名 境外 所得 彌補以前 年度虧損 免稅 所得 境外應納 稅所得額 法定 稅率 境外所得 應納稅額 前五年境 外所得已 繳稅款未 抵扣余額 定率 抵扣額 1 2 3 4 5(2-3-4) 6 7(5×6) 8 9 鑒證說明:
免稅所得鑒證表 索引號4—3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鑒證項目: 鑒證年度: 編制人 年 月 日 復核人 年 月 日 行次 項 目 未審額 鑒證調整額 鑒證確認額 1 免稅所得總額 2 國債利息所得 3 免稅的補貼收入 4 免稅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收費或附加 5 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 6 免稅的技術轉讓收益 7 免稅的治理"三廢"收益 8 種植業、養殖業及農林產品初加工所得 9 其他免稅所得 鑒證說明:
減免稅鑒證表 索引號4—4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鑒證項目: 鑒證年度: 編制人 年 月 日 復核人 年 月 日 行次 項 目 未審額 鑒證調整額 鑒證確認額 1 (一)高新技術企業及技術進步(12+13+…16) 2 其中:1.高新技術開發區 3 2.軟件、集成電路 4 3.非盈利科研機構 5 4.科研機構轉制為企業5年免稅 6 5.其他 7 (二)基礎設施建設減免 8 (三)各類區域優惠減免(19+20+…25) 9 其中:1.西部大開發減免 2.西氣東輸 3.東北老工業基地減免 4.民族自治區域減免 5.老少邊窮減免 6.天津濱海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 7.其他 (四)農業減免(27+28+29+30) 1.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免稅 2.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業 3.遠洋捕撈業免稅 4.其他 (五)第三產業減免(32+33) 其中:1.新辦的服務型企業 2.其他減免 (六)文教衛生減免(35+36+…41) 其中:1.青少年活動中心 2.非盈利醫療機構 3.中央電視臺 4.學校培訓班收入 5.高校后勤減免 6.29屆奧運會免稅 7.其他 (七)促進就業減免(43+44+…50) 其中:1.民政福利企業 2.勞服企業 3.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4.隨軍家屬企業 5.軍轉干部企業 6.國有企業主輔分離企業 7.老年服務機構 8.其他減免 (八)資源綜合利用減免 (九)勞改勞教減免 (十)軍隊企業減免 (十一)金融類減免(55+56+…59) 其中:1.農信社 2.國有獨資銀行 3.開放式基金 4.封閉式基金 5.其他 (十二)自然災害減免 (十三)其他減免 鑒證說明:
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鑒證表 索引號4—5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項目改造期限: 編制人 年 月 日 復核人 年 月 日 鑒證事項 鑒證前情況 鑒證調整情況 鑒證確認情況 一、項目名稱和性質 二、資金來源總額 1、銀行貸款 2、企業自籌 3、財政撥款 三、國產設備投資總額 1、購置設備專用發票金額 2、運輸安裝調試費用金額 四、購進國內生產制造的設備 五、購置當年所得稅總額 六、抵稅基數 七、設備購置當年比上年新增所得稅額 八、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 1、當年購置設備抵扣額 2、當年抵扣以前年度未抵免投資額 九、當年購置設備未抵免的投資額 鑒證說明:
國產設備投資抵免項目所需設備購置情況鑒證表 索引號4—6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項目改造期限 編制人 年 月 日 復核人 年 月 日 生產經營設備種類 購置時間 國內購進 國外購進 固定資產 流動資產 一、機器 1、 2、 二、機械 1、 2、 三、運輸工具 四、設備 五、器具、工具 鑒證說明:
五、申報表類 申報表樣式(略) 注:參見國稅發[2006]56號、國稅函[2006]1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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